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汴工商鼓处字【2014】1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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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 名 |
沈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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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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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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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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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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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无照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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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1、 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 2、 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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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名称 |
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鼓楼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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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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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工商鼓处字〔2014〕114号
当事人:沈伟,男,汉族,现年37岁。
经查,当事人自2014年9月1日至2014年9月29日,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开封润泰商业有限公司大润发解放路店商业街1039号柜位从事箱包销售,经营额4800元,盈利100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之规定,属于无照经营行为。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合法身份;
2、当事人委托书一份,用于证明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受委托到我局接受其无照经营箱包行为调查处理的事实;
3、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于证明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合法身份;
4、
5、当事人与开封润泰商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专柜合约书复印件一份,用于证明当事人在开封润泰商业有限公司大润发解放路店商业街1039号柜位从事箱包销售的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二条之规定,属于该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无照经营行为。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同时考虑到当事人在我局对其上述行为进行调查时,能够积极配合工作,充分认识到了自身行为的违法之处,未发现当事人上述行为所引发的其它危害后果。从其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和相关证据等方面综合来看,应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经本局研究,对当事人上述行为作处罚如下:
1、 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
2、 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到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鼓楼分局(省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开封市工商银行丁角街支行营业部,帐号:1703020629049038776)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局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相关权利于2014年9月30日告知当事人,截至2014年10月10日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鼓楼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鼓楼分局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