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书公示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市监食安罚〔2022〕1号

当事人:开封市翠园幼儿园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211793200845T

住所: 河南省开封市****** ******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410************

联系电话:0371-******    其他联系方式: 无

联系地址:开封市************

2022年4月14日,我局在开封市翠园幼儿园进行抽样检查,抽取“鸡蛋”2KG,委托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验。2022年5月23日我局收到上述“鸡蛋”《检验报告》,报告编号:ZCJC-SP2204008001。该报告显示该批“鸡蛋”地美硝唑检验项目检测值为50.5μg/kg,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检验结论为地美硝唑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标准要求,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该批“鸡蛋”于2022年4月12日从翠园市场内一散户购进,购进数量80斤,每件购进价格为5元/斤,购进总金额为400元,涉及货值金额400元。当事人不能提供该商户《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相关购进票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证明涉案食品原料“鸡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2、《现场笔录》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的情况;

3、开封市翠园幼儿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已取得合法资质;

4、《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认定违法事实存在;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

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案涉及货值金额为400元,数额较小,同时依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第(二)项:“违法行为轻微且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确定该违法行为裁量阶次为轻微。依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第七章《食品安全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7.1.6节标题《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裁量标准中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货值金额不超过3000元,或者具有《通则》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5000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超过1万元的处5倍以上6.5倍以下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决定做出处罚如下:警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决定做出处罚如下:处11000.00元罚款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并处罚款110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以下任何一家银行:

(一)中原银行开封西区支行,账号:5001880300010;

(二)中国银行汴京桥支行,账号:254624326312;

(三)工商银行鼓楼街支行,账号:703020309049036297;

(四)建设银行开封金明支行,账号:41001555519050000221;

(五)农业银行开封鼓楼支行,账号:094101040020847;

(六)邮政银行开封中心支行,账号:100318662440010001;

(七)浦发银行开封分行,账号:18610157400000165;

(八)交通银行开封分行,账号:582002113018010053256;

(九)汴京农商行,账号:00000114927200366012。

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年   月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