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处罚信息公式 杞工商处字〔2016〕第26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杞工商处字〔2016〕第26

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张亚东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无照经营食品

行政处罚内容

我局研究决定拟对给予当事人以下处罚:                                                       

(一)、取缔其违法经营;(二)、没收非法所得350元;(三).罚款1650元,上缴国库。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名称

杞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622

杞 县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行 政 处罚 决 定 书

杞工商处字〔2016〕第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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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张亚东无照从事经营食品一案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张亚东,男,现在杞县北关建设路经营一副食部。

2015128,我所执法人员在杞县北关建设路进行市场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张亚东涉嫌无照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此案于2016112正式立案。

经查实:201510月,当事人在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筹集资金48000元,其中购进“杏仁露”饮料30件,每件21元,共计630元;“古井”淡雅白酒10件,每件305元,共计3050元;“白象”牌方便面50件,每件26元,共计1300元。三种商品共计用货款4980元。在位于杞县北关复兴路杞国新城大门西侧三间门面房内从事副食经营活动。截至2015128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时,销售“白象方便面15件,每件获利2.6元,15件共获利39元;“杏仁露”饮料销售27件,获利161元;“古井淡雅白酒5件,每件销售335元,获利150元。三种商品共计获利350元。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2015年12月8,调查人员对当事人的食品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

2.2015年12月8,调查人员对该食品经营场所进行了拍摄取证,获取现场照片照片一张。

3.2016年01月14调查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杞工商询字[2016]2055号询问通知书一份。

4.2016年01月14,调查人员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

一份。

5. 2016年01月14,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以上证据都经过了当事人的签名、确认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它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之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了无照经营行为的构成要件

2016125,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杞工商处字(2016)第2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依照《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五十五条,执行标准(一)“对于无照经营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经营额五千元以下或违法所得二千以下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拟对给予当事人以下处罚:                                                        

(一)、取缔其违法经营;

(二)、没收非法所得350元;

(三).罚款165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将上述款项缴到中国银行杞县支行,户名:杞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账号:2624064815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杞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既不复议、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逾期杞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杞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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