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处罚信息公示 汴工商龙处字〔2015〕9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汴工商龙处字〔20159

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周普庆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无照经营

行政处罚内容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二)罚款2000元整。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名称

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龙亭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5521

 

         

                                                              

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龙亭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工商龙处字〔2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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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周普庆,男,汉族,32岁,本科文化.       

2015128,本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开封市龙亭区文庙街珠玑巷东门钢结构一层营业房经营者周普庆在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情况下擅自从事“迪尚巧克力工房”经营活动。经初步调查发现当事人周普庆,涉嫌从事无照加工销售巧克力行为,于2015225立案调查。派午朝门工商所执法人员平永涛、余雍颖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4918日与该营业房房东(迪臣置业发展(开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京宁)签订租赁合同,租用开封市龙亭区文庙街珠玑巷东门钢结构一层营业房,从事“迪尚巧克力工房”经营活动租期自2015215日至20191015日止。在装修后于20141018日起开始加工销售巧克力经营行为,截止到2015225日被查处时,未办理营业执照,在其营业期间,未建

立账册,除去各种费用没有非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无照经营“迪尚巧克力工房”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检查中所拍摄的经营场所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从事无照经营“迪尚巧克力工房”的事实。

证据三: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无照经营“迪尚巧克力工房”的事实。

证据四:房屋租赁合同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无照经营“迪尚巧克力工房”的事实。

证据五: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六:当事人所提供的“迪尚巧克力工房”销售情况说明及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无照经营“迪尚巧克力工房”没有盈利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所提供的“迪尚巧克力工房”经营现状说明及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无照经营“迪尚巧克力工房”没利润的事实。

201551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汴龙工商告字〔2015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进行申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无营业执照经营“迪尚巧克力工房”的行为,属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之规定的禁止性行为,已构成违规行为。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依据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五十条“执行标准(一)对于无照经营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1.经营额五千元以下或违法所得二千以下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违法行为发生后,主动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建议责令其正改正违法行为,对其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二)罚款2000元整。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帐号:18610157400000165: 浦发银行开封分行缴纳罚款。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行政管理局或龙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龙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龙亭分局

2015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