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公示信息处罚 祥工商处字〔2016〕32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祥工商处字(2016)第32

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  名

林振海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

名  称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无照经营

行政处罚内容

依法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外,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

二、罚款1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名称

开封市祥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二〇一六年月二十

 

开封市祥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祥工商处字〔2016〕32号

    林振海,男,汉族,现年57岁,

  2016年3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xxx、xxx

  在开封市祥符区杜良乡三郭寨村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林xx在自己家中涉嫌无照经营面粉加工业务,2016年3月7日经批准对此进行案前调查。同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并指派郭彦军、李云腾二位同志负责调查此案。

    经查实:2016年元月份以来,当事人在未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以每公斤1.15 元的价格从附近农户手中购进小麦1000斤,然后自己将收购的小麦加工成面粉装入袋中并以每袋面粉75元的价格销售给附近的农户。 2016年2月26日,当事人林振海在杜良乡三郭寨村无照经营面粉加工时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并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祥工商责通字(2016)杜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七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16年3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开封市祥符区杜良乡三郭寨村检查时,再次发现当事人经营面粉加工仍未办理营业执照。截止查获时,当事人共以每袋75元的价格销售面粉40袋,获利1000元。                                

  上述事实有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的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已对当事人进行限期改正的事实;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违法主体;

  3、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4、当事人陈述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过程;

5、现场笔录二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的记录情况;

  6、现场照片,证明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和当事人现场的违法事实。

  2016年3月1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工商告字(2016)第3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接到本告知书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之规定,属于无照经营行为。

  鉴于当事人经营时间较短,获利较少,又能积极配合调查。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除对当事人依法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外,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

  二、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县青年路支行(户名:开封县财政局国库股非税收入,账号:100211183170010001)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依法内向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开封市祥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