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处罚信息公示:汴鼓市监处罚〔2022〕29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汴鼓市监处罚〔202229

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  名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

名  称

开封市仙人庄中学

组织机构代码

1241020441650566XK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李小民

违法行为类型

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 9.00元(玖元整)。

2.并处罚款¥ 6000.00元(陆仟元整)。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名称

开封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O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开封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鼓市监处罚〔202229

 

当事人:开封市仙人庄中学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41020441650566XK             

住所(住址):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仙人庄办事处仙人庄村     

法定代表人: 李小民                                 

身份证件号码: 41022419******2019                         

 2022年4月7日,开封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按程序规定,在开封市仙人庄中学抽检“姜”并经“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验。2022年5月5日,开封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关于开封市仙人庄中学采购的“姜”的检验报告(No:F2022040802112)。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5月11日向该单位送达该《检验报告》。

经查,本批次姜开封市仙人庄中学是2022年3月20日购进的,当时购进共计十斤,金额共计14元,被抽检了三斤收入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开封市仙人庄中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开封市仙人庄中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检验报告》;《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进货票据等。

2022720日,本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汴鼓市监罚告〔2022〕07072001号,告知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事实、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是违法行为。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采购该批次姜货值金额为14元,不足3000元,属于《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 )中“从轻”情节。根据该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 )7.1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7.1.6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实施的行政处罚:“货值金额不超过3000元,裁量等级为从轻,裁量基准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是1万元的,处5000元以上1.85 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 9.00元(玖元整)。

2.并处罚款¥ 6000.00元(陆仟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浦发银行开封分行(账号:1861015740000016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鼓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封市鼓楼区场监督管理局    

                       20227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入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