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处罚信息公示:汴市监综执处罚〔2022〕2号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综执处罚20222

 

当事人开封市酿造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632959B

住所(住址)曹门关中街*号 

法定代表人耿**

身份证号码41022119******8416 

2022年4月11日,我局接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测信息系统通知,河南省博丽众家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开封市酿造有限公司生产的2022-01-05批次汴梁牌汴梁香醋(规格型号315ml/袋),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SY2022023643(抽样单编号№:GC22410000440330309)抽样检验,不挥发酸(以乳酸计),g/100mL标准指标≥0.50,实测值0.43,单项判定不合格,不挥发酸(以乳酸计)项目不符合 GB/T 18187-2000《酿造食醋》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该产品生产地是曹门关中街*号,企业名称:开封市酿造有限公司,2022年4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单送往该公司,当事人对报告书的真实性和检验结果无异议,随对该公司立案进行调查。

经查,该厂2021年10月12日投入350公斤大米、210公斤糠、240公斤麸皮、3公斤生料酒曲,经发酵、加盐密封闷池,于2021年12月29日产出600公斤半成品原料醋。取其中500公斤于2022年1月2日高温灭菌,1月5日灌装包装成315ml/袋,共生产35件(1*40袋/件)产品,于当日全部入库。

2022年01月08日该批次产品出库投放到公司门市部销售,门市部按照零售价格1元/袋,共零售1360袋;整箱销售1件,整箱0.8元/袋(合计:32元/件),这批次汴梁香醋共销售壹仟叁佰玖拾贰元元。截止2022年01月11日,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现没有库存。剩余100公斤原料醋仍继续发酵后,待发酵完成装入储存罐。

接到不合格报告书,该厂第一时间联系河南省博丽众家商贸有限公司,并在公司门市部公示栏、厂区大门口销售处橱窗玻璃上粘贴召回公告通知召回。经过3天时间的粘贴公告,没有顾客前来退货,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召回为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复印件2份3页,证明该单位已取得合法的食品生产经营资质;              

2.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3份3页,证明接受调查人身份合法;          

3.产品生产销售记录1份3页、成品入库出库台账1份2页、销货(售)清单3份3页、产品生产过程化验单1份1页及三方委托检验报告书1份5页,证明了上述批次产品的生产数量和检验合格后实际销售流向;

4.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询问调查笔录》1份4页,证明该公司的违法事实;

5.该公司提交的情况说明1份1页、产品召回情况公告1份2页、产品召回记录清单1份1页、企业整改情况报告1份2页,原因分析报告1份2页,证明公司对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进行追溯和整改;

6.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SY2022023643(抽样单编号№:GC22410000440330309)抽样检验1份12页,报告书显示:不挥发酸(以乳酸计),g/100mL标准指标≥0.50,实测值0.43,单项判定不合格,不挥发酸(以乳酸计)项目不符合 GB/T 18187-2000《酿造食醋》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2年6月17日,我局对当事人下达汴市监综执罚告〔2022〕2号,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听证意见。

本局认为: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二)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接到不合格报告后:1.立即通知经销商停止销售、下架、召回该批次销售产品;2.对库存产品予以盘存,查看是否有未销售产品,对已经销售的产品进行召回,提交召回清单;3.提交查找分析不挥发酸(以乳酸计)项目不符合 GB/T 18187-2000《酿造食醋》要求的原因;4.对厂区进行整改,写出整改措施;5.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根据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违法行为属轻微,裁量等级:从轻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1 版)[豫市监(202163号]

7.1.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实施的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5000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超过1万元的,处5倍以上6.5倍以下罚款。

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叁佰玖拾贰元整(¥1392.00);

2.罚款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以下任何一家银行:

(一)中原银行开封西区支行账号:5001880300010

(二)中国银行汴京桥支行,账号:254624326312;

(三)工商银行鼓楼街支行,账号:703020309049036297;

(四)建设银行开封金明支行,账号:41001555519050000221;

(五)农业银行开封鼓楼支行,账号:094101040020847;

(六)邮政银行开封中心支行,账号:100318662440010001;

(七)浦发银行开封分行,账号:18610157400000165;

(八)交通银行开封分行,账号:582002113018010053256;

(九)汴京农商行,账号:00000114927200366012。

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6月28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