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汴顺市监处字〔2022〕28号 | |||
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 名 | ||
组织机构代码 | ||||
单位 | 名 称 |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葆蒂兰美容院 | ||
组织机构代码 | 92410203MA458WFF8K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崔海香 | |||
违法行为类型 | 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 | |||
行政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经营的两套“金美人”魅力秀秀套化妆品; 2、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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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名称 |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5月 31日 |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顺 市监处罚〔 2022 〕 28号
当事人: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葆蒂兰美容院;类型: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203MA458WFF8K;负责人:崔海香;经营范围:美容 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18年05月18日;经营场所: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大宏世纪华庭3号楼2号3号,卫生许可证号:汴顺卫公证字【2018】第0036号。
2022年4月27日,我局接到电话举报,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宏世纪华庭3号楼2号3号的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葆蒂兰美容院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要求查处。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现场发现,该美容院柜台上摆放有两套“金美人”魅力秀秀套,单套标价1980元,该产品外包装标注使用期限【EXP】:20210726,使用期限截止2021年7月26日,已超过使用期限。
本局于2022年 5月5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调查期间,办案人员检查了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并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期间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05月18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开办了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葆蒂兰美容院,主要经营美容服务。 2021年2月份,当事人的一位经营化妆品的朋友因为停业不干,把两套“金美人”魅力秀秀套化妆品放到该美容院让其帮忙销售,该产品外包装标注使用期限【EXP】:20210726,距离使用期限到期还有5个多月,当时双方口头约定销售出去这两套产品,获利部分归当事人。由于当事人店内经营的有自己的主打产品,平时向顾客推销的都是自己店的主打化妆品,期间也有顾客问过“金美人”魅力秀秀套,但都是快到使用期限的原因没销售出去。平时由于没经常对柜台上经营的化妆品及时检查,加上管理不到位,不能保证所经营的化妆品质量安全,时间一久,这两套“金美人”魅力秀秀套化妆品就一直摆放在该美容院的柜台上,截至案发被查处时,这两套化妆品仍然摆放在店内的柜台上经营,已超过使用期限10个月。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 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格及我局的管辖权;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的身份;
3、现场笔录一份, 证明当事人经营有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事实;
4、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有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事实;
5、现场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照片两张 ,证明当事人现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事实;
6、当事人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有出证人签字确认。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2年5月2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汴顺市监罚告〔2022〕2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把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经营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经营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货值金额较小,不足10000元,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通则和裁量基准(2021 版)》10.1.2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实施的行政处罚 裁量等级“从轻”的违法情形:本局认为对当事人行为应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通则和裁量基准(2021 版)》10.1.2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从轻”的裁量基准,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经营的两套“金美人”魅力秀秀套化妆品;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网点缴纳上述罚(没)款。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顺河回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 月3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两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