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处罚信息公示 汴顺市监处罚〔2022〕 28 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汴顺市监处字〔202228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葆蒂兰美容

组织机构代码

92410203MA458WFF8K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崔海香

违法行为类型

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经营的两套“金美人”魅力秀秀套化妆品;

2、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名称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25月 31日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顺 市监处罚〔 2022  28

 

当事人: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葆蒂兰美容;类型: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203MA458WFF8K负责人:崔海香;经营范围:美容 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18年05月18;经营场所: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大宏世纪华庭3号楼2号3号卫生许可证号:汴顺卫公证字【2018】第0036号

20224月27日,我局接到电话举报,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宏世纪华庭3号楼2号3号的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葆蒂兰美容院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要求查处。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现场发现,该美容院柜台上摆放有两套“金美人”魅力秀秀套,单套标价1980元,该产品外包装标注使用期限【EXP】:20210726,使用期限截止2021年7月26日,已超过使用期限

    本局于2022 55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调查期间,办案人员检查了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并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期间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2018年05月18办理了营业执照,开办了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葆蒂兰美容,主要经营美容服务。 20212份,当事人的一位经营化妆品的朋友因为停业不干,把两套金美人”魅力秀秀套化妆品放到该美容院让其帮忙销售,该产品外包装标注使用期限【EXP】:20210726,距离使用期限到期还有5个多月,当时双方口头约定销售出去这两套产品,获利部分归当事人。由于当事人店内经营的有自己的主打产品,平时向顾客推销的都是自己店的主打化妆品,期间也有顾客问过金美人”魅力秀秀套,但都是快到使用期限的原因没销售出去。平时由于没经常对柜台上经营的化妆品及时检查,加上管理不到位,不能保证所经营的化妆品质量安全,时间一久,这两套金美人”魅力秀秀套化妆品就一直摆放在该美容院的柜台上,截至案发被查处时,这两套化妆品仍然摆放在店内的柜台上经营,已超过使用期限10个月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 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格及我局的管辖权;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的身份;

3、现场笔录一份, 证明当事人经营有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事实;

4、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有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事实;

5、现场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照片两张 证明当事人现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事实                 

6、当事人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事实;

以上证据均有出证人签字确认。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252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汴顺市监罚告〔20222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把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经营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经营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货值金额较小,不足10000元,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通则和裁量基准(2021 版)》10.1.2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实施的行政处罚 裁量等级“从轻”的违法情形:本局认为对当事人行为应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通则和裁量基准(2021 版)》10.1.2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从轻”的裁量基准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经营的两套“金美人”魅力秀秀套化妆品;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网点缴纳上述罚(没)款。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顺河回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5 月3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两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