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处罚信息公示:汴市监处罚〔2022〕5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汴市监处罚〔20225

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储加飞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发布违法广告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2万元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名称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239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处20225

                                                        

当事人:储加飞

身份证号码:3421011975XXXXXXXX

住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XXXXXXXXXXXX

经查,当事人为推销“藏王天宝”巴桑母酥油丸,自2021年5月中旬起,在中国广电河南网络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下属的51台,发布“藏王天宝”巴桑母酥油丸药品广告。该广告宣称“藏王天宝”巴桑母酥油丸可以治疗包括“风湿骨病、心脑血管疾病、胃肠疾病、男女肾虚、糖尿病及并发症、肺虚、肝虚、更年期综合症、年老体虚”等等中老年人九大类慢性病,与“藏王天宝”巴桑母酥油丸产品说明书上所显示的功能主治“益肾,养心安神,强筋骨。用于心悸失眠,脾胃不和,老年虚弱,经络不利,肢体僵直”不符。同时当事人在广告中多次以患者访谈的形式,利用患者形象做宣传,发布诸如“一个疗程吃完疾病大有好转,两个疗程吃完大妈彻底康复”、“患者:吃两盒就大减轻了,头也不涨了。吃三盒也不做梦了,也能睡着觉了,心脏也好了”的保证性承诺,夸大治疗效果。

另据查,2021年11月25日、12月2日我局数次接到消费者实名举报,反映当事人发布的“藏王天宝”巴桑母酥油丸广告涉嫌违法,2021年12月7日,执法人员再次对河南省开封市有线电视51频道播放的“藏王天宝”药品广告进行了录像取证,确认当事人继续发布涉嫌虚假广告的事实。

另查,我局在案件调查期间要求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并提供广告合同、样片、发票等材料,当事人未予配合。2021年12月31日,根据广告发布方提供的情况说明,显示当事人与中国广电河南网络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达成口头协议,广告费用5000元整。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当事人《询问笔录》三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藏王天宝”药品广告的情况。

3、中国广电河南网络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营业执照》一份、《授权委托书》两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受委托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藏王天宝”药品广告的事实。

4、开封市葆誉堂医药有限公司中山路药店负责人薛X《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代理“藏王天宝”药品的情况。

5、中国广电河南网络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藏王天宝”药品广告的发布情况及广告费用情况。

6、执法人员2021年6月13日、7月11日提取的当事人违法广告截图及视频光盘两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藏王天宝”药品广告的情况。

7、北京中广互通大数据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开封有线电视第51频道录制视频一份,证明当事人2021年6月20日51频道的节目播出情况。

8、《举报单》一份、《市场专线来电受理登记表》一份、《举报信》一份、举报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举报人提供的视频光盘一份,证明举报情况以及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继续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

9、执法人员2021年12月7日提取的当事人违法广告视频光盘一份,证明当事人持续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

2022211日,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汴市监罚综听告〔20221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发布“藏王天宝”巴桑母酥油丸药品广告,其宣称的治疗中老年九大慢性病功能与药品说明书中的功能主治内容不符,对消费者购买产生实质影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所指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在发布“藏王天宝”巴桑母酥油丸药品广告过程中,利用患者名义宣传并作出保证性承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是初次违法,且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根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 版)》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项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开封市金明支行、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100155551905000022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39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