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处罚信息公示汴顺市监处罚(2022)3号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顺 市监处罚〔 2022  3 

 

名称:开封市惠民斋食品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3794268454Q;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孙惠民;

经营范围:加工销售糕点;预包装食品的批发;包装材料、文化用品的销售、开展国家允许的进出口业务;房屋租赁;

注册资本:贰佰万圆整;

成立日期:2006年10月10日;

经营期限:2006年10月10日至2026年10月9日;

住所:开封市顺河区花园新村591号院 。  

2021127日,本局收到河南泰庆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CSP212119662)。该报告显示,河南泰庆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按照商丘市睢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商睢市监办(2021)56号有关要求,于2021年11月4日对商丘市睢阳区黎黎百货商行销售的标称生产者名称为开封市惠民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1年10月15日的鸡内金焦饼(规格220克/袋)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128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书面提出复检申请、异议申请。

调查期间,办案人员检查了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并对当事人委托人进行了询问。调查期间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该批次不合格鸡内金焦饼(规格220克/袋)为当事人于2021年10月15日生产,共三箱(1x25袋),生产成本487.5元。于2021年10月21日全部售出。销售单价187.5元/箱,货值金额562.5元,获利7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 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格及我局的管辖权;

2、当事人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的身份;

3、现场笔录一份, 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鸡内金焦饼的事实;

4、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鸡内金焦饼的事实;

5、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河南泰庆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鸡内金焦饼抽检不合格的事实;

6、当事人经营场所照片6张,产品包装袋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鸡内金焦饼事实;

7、当事人领料单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鸡内金焦饼的事实;

8、当事人出库单、产品销售台账及运输交付单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事实;

9、当事人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鸡内金焦饼的事实

10、当事人《整改报告》、《召回通知》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整改及召回产品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有出证人签字确认。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2年1月7 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汴顺市监罚告〔2022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把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鸡内金焦饼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应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行为不具有从轻、从重处罚情节,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 版)》7.1.5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实施的行政处罚 裁量等级“一般”的违法情形之规定,当事人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 版)》7.1.5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实施的行政处罚 裁量等级“一般”的裁量基准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决定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75元;

2、罚款人民币8.5万元。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网点缴纳上述罚(没)款。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顺河回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1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