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汴龙市监处〔2021〕57号

开封市龙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龙市监202157

 

     当事人:龙亭区老掌柜餐饮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注册):92410202MA40PGG06M  

     住):龙亭区安联青年城12号楼120商铺

     经营者娄豪杰 

     身份证号码:410222********23530

     联系电话:133****1069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龙亭区安联青年城12号楼120商铺

2021年5月24日,我局接到郑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对龙亭区老掌柜餐饮店长豆角与粉条的两份《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No:JPA0080H114098F6)显示:经抽样检验,长豆角的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o:JPA0080H113978F6)显示:经抽样检验,粉条的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批准β-半乳糖苷酶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等的公告(2015年第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5月27日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执法人员当场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书面复检的权力和应承担被依法核查处置的义务。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且不要求复检。经主管领导批准,我局于2021527日对娄豪杰经营的龙亭区老掌柜餐饮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情况依法按程序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上述长豆角是当事人2021年4月21日在位于龙亭区建业大宏城市花园39栋6号1-2层的刘艳杰经营的开封市龙亭区伟杰生鲜超市购进的,共购进上述长豆角2.5公斤,每公斤购进价为7元,共计花费17.5元。抽检人员对上述豆角抽检了2.39公斤,支付给当事人15元,之后当事人又补进了1公斤。剩余的长豆角用于制作干煸豆角,共制作4份,每份12元,共计收入63元。当事人提供了该批次长豆角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进货票据复印件;上述粉条是当事人2021年4月20日在位于顺河回族区劳动路农贸市场21排-5、6、7、8号的李芹经营的顺河区李芹调味品商行购进的,共购进了5公斤,每公斤购进价7元,共计花费35元。抽检人员抽检了1.41公斤,剩余的3.59粉条全部用于制作蚂蚁上树,共制作了6份,每份蚂蚁上树售价为18元,6份共计收入108元,抽检的1.41公斤粉条收了10元。当事人提供了该批次粉条供货方的营业执照、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和进货票据复印件。以上两种食品原料共计收入181元。当事人经营上述食品的货值金额合计为181元,违法所得为181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具有经营该食品的主体资格。

2.郑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两份《检验报告》(编号:No:JPA0080H114098F6编号:No:JPA0080H113978F6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所使用的食品原料长豆角和粉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3.长豆角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进货票据复印件;粉条供货商的《营业执照》、《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以及进货票据复印件证明当事人采购该批次长豆角和粉条的相关情况。

4.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依法定程序检查的现场情况。

5.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认定违法事实存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经审核,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81元;

2、罚款人民币 6000 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浦发银行开封分行(地址:开封市龙亭区西门大街388号,账户名: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1861015740000016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龙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 7  19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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