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处罚信息公示---通工商处字【2016】第11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通工商处字【2016】第11

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孙海胜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无照经营

行政处罚内容

1.取缔非法经营,2.没收违法所得140处罚款1860元。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名称

通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工商处字(2016)11

当事人:孙海胜,性别:男, 年龄:

20151223日,本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通许县练城乡练城街鞭炮的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孙海胜涉嫌无照经营行为,经局长批准于201614日予以立案。

    经查明,当事人孙海胜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于20151210日开始,在练城街从事鞭炮经营活动,店内有湖南省浏阳河升华出口花炮厂生产“啄木鸟”鞭炮5件,规格1X1000X50把,每件150元计750元。1X50010件,每件90元,计900元,销售100040把盈利80元,1X5001件盈利60元。共计盈利140元。

    行政执法人员收集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立案审批表,证明行政执法人员已启动立案程序;

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承认自己无照经营鞭炮的违法事实;

3.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正在从事鞭炮的经营活动;

4.市场巡查(预警)通知书一份,证明了通许县四所楼镇工商所对当事人经营鞭炮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的行为给予了预警警示及限期整改的期限。

5.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合法身份。

 201611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通许县四所楼工商所第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进行申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孙海胜无照从事鞭炮经营活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之规定,属于该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的所指的无照经营行为。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同时考虑到案发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问题,有悔过表现,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      取缔非法经营,2.没收违法所得140元,并处罚款186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内,到农业银行开封市通许县支行营业部(帐户:通许县工商局 ,帐号:16-080101040003013缴纳,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拒不缴纳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通许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日内直接向开封市通许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通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