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处罚信息公示;汴工商金处字[2015]第(44)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汴工商金处字[2015](44)

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张宏瑞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无照经营三角铁货架

行政处罚内容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

3、罚款6000元整。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名称

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明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5-5-29

 

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工商金处字(2015)44

                                                                                     

当事人,张宏瑞,男,汉族,初中文化,现年30岁。

经查,当事人自2015210日起,开始维修加工经营三角铁货架生意,共收取维修费10000元,其中,付给工人工资4000元,其它消费用去2000元,自己获利4000元。经询问当事人在经营中是否建有账本时,当事人称:因为是自己的生意,没有账本。当事人对自己的行为没有异议,并对获得非法所得4000元和未办理营业执照的违法事实予以承认。

以上事实由以下主要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二:当事人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三角铁货架所获得的非法所得;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现场照片四张,证实当事人无营业执照经营三角铁货架的事实 

以上三项主要证据均由当事人分别签字确认。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属一般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之规定,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

3、罚款6000元整。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到建行开封市金明支行,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明分局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