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汴市监示食药罚字(2021)34号 | |||
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 名 | ||
组织机构代码 | ||||
单位 | 名 称 | 河南旭紫源食品有限公司 |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200MA44WWQM5K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张志伟 | |||
违法行为类型 | 食品案件 | |||
行政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所得1520元整; 2、罚款56000元整。 | |||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名称 |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10月14日 |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市监示食药罚字(2021)34号
当事人: 河南旭紫源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410200MA44WWQM5K
住所(住址):开封市四大街南段8号(开封金地食品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张志伟
2021年7月10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深圳市子情贝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销售的当事人生产的气泡锅巴(经典原味)进行抽检;2021年08月06日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A2210225746186015C,检验结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1740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1年7月12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深圳市甜甜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当事人生产的气泡锅巴(岩烤玉米味)进行抽检;2021年08月09日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A2210225746197010C,检验结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1740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1年8月11日、8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分别送达上述两个检验报告,当事人委托张志宣签收,当事人对检验报告结论无异议,不提出复检。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不合格批次的气泡锅巴(经典原味)、气泡锅巴(岩烤玉米味)产品。
经查,当事人2021年6月16日共生产气泡锅巴(经典原味)16箱,销售到深圳市琪兴食品贸易有限公司15箱,每箱50元,共750元;2021年6月25日共生产气泡锅巴(岩烤玉米味)16箱,销售到深圳市琪兴食品贸易有限公司15箱,每箱45元,共675元。以上两个产品均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共计152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复印件各一份共计3页,证明当事人已取得合法的食品生产经营资质;
2.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各1份3页,证明其身份;
3. 当事人提供包装车间生产记录、成品留样记录、成品入库记录、原料采购记录、原料入库记录、原料检验记录、原料领用记录、油炸生产记录,销售台账、销售单、产品检验报告、采购的食品原料的生产商资质共计65页,证明当事人按法定程序生产经营;
4、当事人提供的召回通知、召回计划、召回记录表、无库存证明、情况说明、整改报告各两份,共计12页,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及时召回不合格产品的情况;
5、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两份、《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6、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两份(编号:A2210225746186015C、编号:A2210225746197010C),证明当事人生产的气泡锅巴(经典原味)、气泡锅巴(岩烤玉米味)不合格的事实。
以上六项证据均有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
2021年9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汴市监示食药告字(2021)34号),在法定时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气泡锅巴(经典原味)、气泡锅巴(岩烤玉米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的规定。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 版)》第十五章第一节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裁量标准,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一)轻微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货值金额不足 2000 元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决定对河南旭紫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520元整;
2、罚款56000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开封市建行金明支行,账号: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帐号:4100155551905000022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封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10月1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