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汴工商龙处字〔2016〕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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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 名 |
李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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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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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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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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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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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无照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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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二)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 (三)罚款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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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名称 |
龙亭工商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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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6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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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龙亭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工商龙处字〔2016〕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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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李壮,男,汉族,现年23岁,高中文化。
2016年1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开封市龙亭区大兴街22号经营者李壮在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馍加工销售的经营活动。经初步调查发现当事人涉嫌从事无照经营行为,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5年10月20日与开封市龙亭区大兴街22号房东李长海签订租房合同,租期自2015年10月20日至2016年10月20日止。于2015年11月上旬开始经营馍加工销售活动,截止到2016年1月22日被查处时,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在其营业期间,除去各种费用盈利1500元。
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无照
经营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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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二: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三:房屋租赁合同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无照经营的事实。
2016年3月2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汴工商龙告字〔2016〕0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进行申述和申辩。
当事人无营业执照经营馍店的行为,属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禁止性行为,已构成违规行为。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其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二)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
(三)罚款1500元。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到浦发银行开封分行:帐号:18610157400000165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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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行政管理局或龙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龙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龙亭分局
2016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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