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祥工商处字〔2016〕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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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 名 |
司安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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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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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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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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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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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无照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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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除依法取缔当事人无照经营行为外,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180元; 二、罚款18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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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名称 |
开封市祥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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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6年3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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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祥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祥工商处字〔2016〕42号
当事人:司安森,男,汉族,
上述事实有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的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已对当事人进行限期改正的事实;
2、当事人身份证复制件一份,证明违法主体;
3、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4、当事人陈述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过程;
5、现场笔录二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的记录情况;
6、现场照片,证明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和当事人现场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属于无照经营液化气灶具的行为。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开业较短,违法所得较少,除依法取缔当事人无照经营行为外,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180元;
二、罚款1820元。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封县青年路支行(户名:开封县财政局国库股非税收入,账号:100211183170010001)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依法内向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开封市祥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