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处罚信息公示 祥工商处字(2016)42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祥工商处字〔201642

 

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司安森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无照经营

行政处罚内容

除依法取缔当事人无照经营行为外,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180元;

二、罚款1820元。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名称

开封市祥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6328

         

 

开封市祥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祥工商处字〔201642

                                                       

 

当事人:司安森,男,汉族,

201618,我局执法人员杨怀民、张建辉在开封市祥符区半坡店乡八府村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司安森涉嫌无照经营液化气灶具2016125经批准对此进行案前调查。201621,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并指派杨怀民、张建辉二位同志负责调查此案经查明:201511月份以来,当事人在未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祥符区半坡店乡八府村租赁2间门面房,面积50平方米,租金每年3000元,投资13250元开始经营液化气灶具,201618,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并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祥工商责通字(201601080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七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16120,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当事人门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液化气灶具仍未办理营业执照。截止查获时,当事人购进“万宝”牌单灶20个,每个进价205元,购进款4100元,销售价格250元,目前销售了12台,盈利540元; “万宝”牌灶具双灶3个品牌共计 10个。每个进价505元,价值5050元,没有销售;“苏泊尔”牌双灶灶具共计购进10个,每个进价410元,价值4100元,每个销售价格490元,销售8个,盈利640元。共获利润1180元。

     

上述事实有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的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已对当事人进行限期改正的事实;

2、当事人身份证复制件一份,证明违法主体;

3、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4、当事人陈述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过程;

5、现场笔录二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的记录情况;

6、现场照片,证明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和当事人现场的违法事实。

2016317,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祥工商告字(2016)第3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接到本告知书后法定期限内未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属于无照经营液化气灶具的行为。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开业较短,违法所得较少,除依法取缔当事人无照经营行为外,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180元;

二、罚款1820元。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封县青年路支行(户名:开封县财政局国库股非税收入,账号:100211183170010001)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依法内向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开封市祥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