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尉工商处字(2015)40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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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 名 |
彭业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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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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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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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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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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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无照经营成品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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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1、 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2、 没收非法所得2500元; 3 、罚款7500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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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名称 |
尉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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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二0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
尉氏局 KFWS
尉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尉工商处字〔2015〕409号
彭业振;男;24岁。
现查明:自2015年4月18日以来,当事人彭业振共投资6万元,在尉氏县水坡镇闹店村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 2015年7月10日,我所执法人员周建伟、杨文政在水坡镇闹店村进行市场监督检查时,通过对当事人彭业振的经营场所检查后,发现当事人是在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便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在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又对彭业振的经营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后,我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一并下达了《办理证照通知书》,限其于2015年7月17日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彭业振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手续办理《营业执照》。2015年7月20日,我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当事人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愿意悔改。通过询问了解,当事人彭业振现在仍继续从事经营,属个体经营,盈利为2500元。
当事人彭业振无照经营成品油的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规定,属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项“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的无照经营行为。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在违法行为发生后,积极配合调查,有悔改表现,且经营时间短,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建议对其处罚如下:
(一) 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二) 没收非法所得2500元;
(三) 罚款7500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尉氏县工商银行(开户单位:尉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开户帐号:1703024029049057040),逾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若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尉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向尉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
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封市尉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一五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