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处罚信息公示 :汴市监工商罚字(2021)45号(示)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汴市监工商罚字(2021)45

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  名

于利梅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

名  称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无烟草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行政处罚内容

1、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2、罚款4400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名称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二〇二二十九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市监工商罚字(2021)45

当事人:于利梅                     

2021 64日,开封市祥符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依法河南省开封市示范区杏花营镇陇海三路和八大街交叉口于利梅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于利梅有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并在其经营门店内查获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卷烟:芙蓉王(硬)5条、利群(软蓝)5条、黄鹤楼(硬金砂龙烟)6条、玉溪(软)5条、黄金叶(小目标)5条、双喜(莲香)6条、娇子(X)2条、黄金叶(喜满堂)2条、泰山(红将军)4条、泰山(白将军)6条、泰山(宏图)3条、红塔山(软经典)2条、红双喜(龙凤)2条、黄鹤楼(软蓝)3条、黄金叶(黄金眼)3条、黄金叶(乐途)2条、苏烟(五星红杉树)2条、白沙(硬精品三代)1条、苏烟(软金砂)1条、黄金叶(红火)1条、黄金叶(红南阳)1条、黄金叶(软盛世经典)1条、云烟(软珍品)1条、黄鹤楼(天下名楼)4条、黄金叶(爱尚)4条、泰山(心悦)2条、贵烟(跨越)2条、利群(硬)2条、利群(软红长嘴)1条、泰山(望岳)2条、金圣(硬滕王阁)1条、黄金叶(软大金圆)1条、中南海(典8)1条,共计33个品种89条卷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202168日,该局将本案移送至我局依法处理。

经查,上述卷烟是当事人让位于开封市示范区杏花营镇陇海三路和八大街交叉口附近工地的工人捎带的,共计33个品种89条卷烟,未销售。开封市祥符区烟草专卖局对涉案烟草的核价金额为14350元。当事人自20213月开始经营烟草制品生意至今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因是个人生意也未建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2.开封市祥符区烟草专卖局移送函及相关文书(共25页)证明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的事实及对涉案烟草的核定金额

3.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当事人购进卷烟的品种、数量、购进价格、销售情况及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事实。

以上项证据均由当事人分别签字确认。

202162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汴市监工商告字【202138号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版)》第五章第一节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未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违法经营总额1万元以3万元以下的。处罚标准:处以违法经营总额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以下处罚:

1、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2、罚款4400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到建行开封市金明支行,帐户: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财政专户,帐号:41001555519050000221,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月二十九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