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处罚信息公示:汴市监示食药罚字(2021)17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汴市监示食药罚字〔202117

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 名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

名 称

金明区圆方副食超市

组织机构代码

92410211MA41TPLM5C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姓名

岳迎州

违法行为类型

食品案件

行政处罚内容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3.51元;

3.没收鸣诚牌红豆饼12个,绿豆饼22个,板栗饼4个,共计1140克;

4.罚款20000元整。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名称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1617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市监示食药罚字2021〕第17

当事人金明区圆方副食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10211MA41TPLM5C

住所(住址):开封市西关北街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岳迎州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202086日,开封市市场监管投诉平台接王先生投诉称:金明区圆方副食超市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示范区市场监管分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于2020年8月6日上午9点53分到达现场,出示执法证后对该超市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店内“鸣诚”牌红豆饼12个,绿豆饼22个,板栗饼4个,规格:散装称重。生产日期均为:2020年3月24日,保质期为4个月,生产厂家是宁晋县稣锦食品厂。上述食品至现场检查时超过了保质期,鉴于此,示范区市场监管分局向当事人下达了《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汴市监(示范)扣字(2020)43号),扣押:“鸣诚”牌红豆饼12个,绿豆饼22个,板栗饼4个,共计1140克。                                                      

经查,2020年4月17日,当事人从郑州市管城区华豫园饼业商行购进了两箱食品,分别为:鸣诚牌红豆饼,鸣诚牌绿豆饼,鸣诚牌板栗饼,三种食品共计10000克,购进价格为4.5元/500g,换算成每克购进价为0.009元,10000克共付购货款90元整。该食品至被查处时共剩余1539克(其中包含消费者所购买的398.9克),每500克销售价格为8.9元,换算成每克售价为0.0178元,1539克销货款共计人民币27.4元,售出的398.9克每克获利0.0088元,398.9克共获利3.51元。当事人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 ,证明其经营资格;

2.金明区圆方副食超市经营者岳迎州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

3.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及该批次食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按规定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4.执法人员对金明区圆方副食超市经营者岳迎州制作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各一份;当事人的售货小票复印件一份;现场提取的“鸣诚”牌红豆饼,绿豆饼,板栗饼包装袋实物各一个;现场拍摄的照片打印件四张,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5.开封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一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以上主要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

2021610日,分局将汴市监示食药听字(2021)第1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案件性质: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鉴于当事人事发后主动积极与消费者联系并赔偿损失,取得了消费者的谅解,依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版)》第十五章第一节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裁量标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一)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货值金额不足2000元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3.51元;

3.没收鸣诚牌红豆饼12个,绿豆饼22个,板栗饼4个,共计1140克;

4.罚款20000元整。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到开封市建行金明支行,帐户: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财政专户,帐号:41001555519050000221,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617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