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处罚信息公示汴禹市监处字【2020】12号

当事人:杨启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0年4月23日上午,我所接群众举报称中山路南段的“足力健老人鞋”涉嫌无照经营,要求查处。接举报,我所当日指派执法人员2名前往现场调查。经初步调查,举报属实。2020年4月29日,经主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经查:当事人自2020年3月份在开封市禹王台区中山路南段中大义乌商贸城1430号商铺经销“足力健老人鞋”,至查处之日止,一直未办理营业执照。当事人经营额共计100800元,违法所得16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2.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14张,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发生的现场情况;

3.当事人部分营业票据复印件79张,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的具体情节;

4.当事人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的相关细节;

5.其他相关材料,证明其他相关情况;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 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 及意见) 2020年5月1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汴禹市监告字〔2020〕5-00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鉴于以上事实,鉴于以上事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之规定。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我们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一般,应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二、没收违法所得16000元;

三、罚款9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行开封金明支行:账号:(41001555519050000221)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禹王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禹王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