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处罚信息公示:汴市监食药稽查食罚〔2020〕9号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市监食药稽查食罚〔2020〕9

当事人:示范区家家辉生鲜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10211MA45L4D23D

住所(住址):开封市汉兴路58号11-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潘**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2101041967032*****

联系电话: 151****5254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开封市汉兴路58号11-3

  2020 3月11日,我局接到举报件:示范区家家辉生鲜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蒙牛乳酸菌饮品的食品。示范区家家辉生鲜超位于开封市汉兴路58号11-3号,属我局辖区范围内。接到举报件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按规定程序对示范区家家辉生鲜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情况进行调查。2020 31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进货查验记录不完整,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人员于2020311日、2020312日从当事人监控视频录像中分别在收银台、陈列柜两个角度截取了2020391417分至19分的监控片段,时长分别为50秒、11秒,并从视频录像中截取图片两张,显示当时销售的食品为蒙牛GO畅益菌配方乳酸菌饮品。之后执法人员分别于2020年312日、319日、48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

  经查明,当事人从开封市速跃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了蒙牛GO畅益菌配方乳酸菌饮品(规格:100ml×5瓶×6排、生产日期:201988日,批次:7L20190808保质期180),共购进90排,其中,正常销售78排,6排盘亏,6排于202039日出售给消费者,已超过保质期,销售价格:45元。并将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当场销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2页,证明该超市已取得合法的食品经营资质;

  2、经营者、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3页,委托书2份,证明接受调查人身份合法;

  3、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2份、《责令整改通知书》1份、《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询问调查笔录》3份、执法人员现场调取的视频录像以及从其中截取的图片两张,证明当事人销售过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整改报告》各1份,证明当事人对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自述经过和整改情况的认识;

  5、当事人提供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及销售清单复印件5页,证明该超市已索证索票;

  6、投诉者投诉材料一份,证明该超市销售过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020416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汴市监食药稽查听告〔2020〕9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货值金额不足2000元的,裁量阶次属轻微,行政处罚标准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肆拾伍圆(¥45.00);

  2、罚款人民币伍万壹仟元整(¥51000.00)。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以下任何一家银行:

  (一)中原银行开封西区支行,账号:5001880300010;

  (二)中国银行汴京桥支行,账号:254624326312;

  (三)工商银行鼓楼街支行,账号:703020309049036297;

  (四)建设银行开封金明支行,账号:41001555519050000221;

  (五)农业银行开封鼓楼支行,账号:094101040020847;

  (六)邮政银行开封中心支行,账号:100318662440010001;

  (七)浦发银行开封分行,账号:18610157400000165;

  (八)交通银行开封分行,账号:582002113018010053256;

  (九)汴京农商行,账号:00000114927200366012。

  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局或者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金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4月2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