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食品安全监管70年,变化与挑战都有哪些?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各国共同关注的重要公共政策问题。党和政府一贯高度重视食品卫生和安全问题,不断完善食品安全法制体系和监管体制。党的十八大以来,为了建立健全更高质量的食品安全生态环境,确保“舌尖上的安全”,食品安全治理新政不断推出,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向好。

历程
  1953年,“食品卫生”概念初现,标志着我国为维护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迈开了第一步。
  1964年,“食品卫生标准”概念首次提出,标志着我国食品卫生管理从空白走向规范化,向着法制化管理的目标迈出了第一步。
  1978年,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原国家卫生部牵头会同其他有关部委组成“全国食品卫生领导小组”。
  1982年11月19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
  1995年10月3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食品卫生法。
  200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在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基础上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4年9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
  2010年2月6日,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印发《关于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通知》。
  2015年4月24日,食品安全法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
  2019年2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
  新中国食品安全工作的起点是建国初期的食品卫生管理。当时,食品领域的主要矛盾是粮食和食物短缺之间的矛盾。同时,人民群众对食品卫生知识匮乏,食品卫生管理工作是致力于防止误食有毒食材。卫生部也发布了一系列规章、文件加以规范,取得了一定成效。

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三个时期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过程:混合过渡体制(1979—1993年),全面外部监督体制(1994—2002年),科学监管体制(2003—2011年),直到党的十八大后,迈向了治理现代化。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把全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经济基础的变化迫切要求改革经济体制管理模式。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原国家卫生部于1978年牵头会同其他有关部委组成“全国食品卫生领导小组”,组织对农业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和进出口等环节的食品污染开展治理。1982年11月19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下称《试行法》)。这是中国食品卫生领域的第一部法律,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等方面卫生要求,食品卫生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制定,食品卫生许可、管理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了翔实规定。
  《试行法》规定,国家实行食品卫生监督制度,改变了各级政府非常设机构——食品卫生领导小组负责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的格局,明确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食品卫生工作及其执法主体地位。
  不论是从经济社会背景、管理体制还是政策工具等方面看,改革开放初期的食品卫生都带有浓厚的混合过渡色彩,这是一种徘徊于温饱与吃好、计划经济与商品经济、政企合一与政企分离、行业管理与外部监督、传统管控与现代监管之间的独特现象。
  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出“实行政企分开,逐步扩大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在这一背景下,199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撤销轻工业部,成立中国轻工总会。至此,食品企业正式与轻工业主管部门分离,延续了40多年的政企合一体制被打破。在此之后,各类市场主体发展食品产业的积极性被激发,食品产业获得前所未有的发展。
  宏观背景的深刻变化,为颁布施行十多年的《试行法》正式实施提供了良好契机。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于1995年10月30日审议通过了食品卫生法,标志着中国食品卫生管理工作正式进入法制化阶段。该法继承了《试行法》的总体框架、主要制度和条款内容,增加了保健食品相关规定,细化了行政处罚条款,强化了对街头食品和进口食品的管理。
  食品卫生法再次明确国家实行食品卫生监督制度,废除原有政企合一体制下的行业部门食品卫生管理职权,确定了卫生行政部门作为食品卫生执法主体的地位。同时,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政府通过建立有权威的外部食品卫生执法和监督机构,在绝大部分领域取代行业内部食品卫生管理,将监管者与监管对象都纳入法制框架。
  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传统行政干预手段基本退出历史舞台,卫生部门继续强化国家立法、技术标准、行政执法等工作,同时质量认证、风险监测、科普宣传等新型监管工具也初现端倪。
  2001年11月,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入世”给中国食品安全带来两大深刻变化:进口食品大量进入国内市场,知识产权、政策性贸易壁垒等风险不断增加,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也逐步提高,中国食品产业面临大分化、大重组;随着中国食品大量出口到国外,食品安全政策议题不再局限于国内市场层面。
  200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在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基础上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组织查处重大事故,同时还承担保健食品审批许可职能。2004年9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负责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明确了食品安全监管的部门和职能。该决定同时明确提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负总责。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于2010年2月6日印发《关于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通知》,成立了由国务院领导担任正副主任,由卫生、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农业、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15个部门负责人作为成员组成的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此后,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设立了办公室,具体承担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从而取代卫生部成为更高层次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