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汴市监 示食药罚字〔2020〕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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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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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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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 称 |
河南聚鲜商贸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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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211MA45FC5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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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刘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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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食品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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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所得50.6元整。 2、罚款50000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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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名称 |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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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0年4月1日 |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市监 示食药罚字〔2020〕6号
当事人: 河南聚鲜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410211MA45FC5210
住所(住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刘明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19年11月21日,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郑州中检科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对河南聚鲜商贸有限公司采购经营的韭菜进行抽检,2019年12月10日郑州中检科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编号:CJ191014016,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9年12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该《检验报告》,并告知当事人如对检验结果若有异议,请于收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不予受理。该公司店长张桂兰签收了该《检验报告》,对报告结论没有任何异议。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未发现该批不合格的韭菜,据店长张桂兰称剩余该批次不合格韭菜已销售完毕,并现场提供了商品验收单、进货查验记录台帐、销售明细查询表,但没法提供韭菜供货商的经营资质和合格证明文件,购进票据,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未索要韭菜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文件、购进票据、韭菜的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给予了警告。
经查, 河南聚鲜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韭菜是从开封市南郊菜市场门口的农户手中采购的,共购进10公斤,其中用于抽检1.2597公斤,损耗0.193公斤,剩余8.5473公斤销售完毕。每公斤购买价格3.94元,销售价每公斤5.16元,每公斤获利1.22元,10公斤购进款39.4元,共获利11.2元。共计销货款50.6元。河南聚鲜商贸有限公司采购的韭菜提供了商品验收单、销售明细查询表,但没法提供韭菜供货商的经营资质和合格证明文件,购进票据,没有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经营资质;
2. 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河南聚鲜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法定代表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
3. 当事人提供的商品验收单、进货查验记录台帐、销售明细查询表,证明该公司按规定建立了验收和销售记录的事实;
4.郑州中检科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0:CJ191014016),证明河南聚鲜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韭菜不合格的事实。
5.执法人员对委托代理人张桂兰制作的《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食品“召回公告”复印件一份,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对不合格食品已进行召回的事实。
以上六项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盖章。
2020年3月2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汴市监示食药告字【2020】4号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违法行为。根据《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货值金额不足2000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五万以上七万以下罚款。”之规定,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层次为轻微。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我局决定对河南聚鲜商贸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0.6元整。
2、罚款50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汴京桥支行,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帐号:0000025462432632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到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封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4月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