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 策
B0420-0202-2008-00049 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建筑工程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工商系统建筑工程基本建设(以下简称"基本建设")的管理,规范基本建设行为,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结合本系统的实际,按照"招标、施工、验收"三分离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是指投资额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或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含60平方米)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建筑安装工程(含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第三条 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的基本建设项目,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领导和管理体制

第四条 市局建筑工程基本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基本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基建委员会")是全市工商系统基本建设的组织领导机构。

第五条 市局基建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各成员单位受市局基本建设委员会委托,在主任领导下,按照分工承担具体管理工作。

市局基建委员会成员部门为:机关服务中心、宣教科、财务科、纪检监察室、审计科、市场合同科、办公室、法制科。

第六条 市局基建委员会各成员部门职责:

(一)机关服务中心。负责审查全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图纸、预算、合同,提出投资规模建议。

负责监督市局本级基本建设项目进度及施工质量。

(二)纪检监察室。负责全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的纪律监察。

负责市局本级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议标、评标和考察、确定施工队伍并提出建议。

(三)财务科。负责全系统基本建设项目计划的编制、资金的划拨,工程专项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的审查,工程项目预决算的指导监督并参与全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的验收和审计。

负责根据市局本级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合同和施工进度划拨经费;参与市局本级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议标、评标和考察、确定施工队伍并提出建议。

(四)审计科。负责审计全系统基本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工程项目预决算。

负责全程监督市局本级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使用情况。

(五)法制科。负责全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合同的法制审查,指导、帮助或参与解决全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纠纷。

负责参与市局本级基本建设项目参与招标、议标、评标。

(六)市场合同科。负责全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合同的审查把关。

(七)宣教科。负责全系统基层工商所基本建设项目申请的收集汇总并提出立项初审意见;负责收集整理全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的相关文件、图片等资料交机要室存档。

(八)办公室。负责市局本级基本建设项目的后勤保障;参与市局本级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议标、评标。

第七条 县局、分局、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应成立各自的基建委员会,比照市局模式明确各个环节管理的负责部门和参与部门。

第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实行本级负责制。

市局本级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议标、评标由监察室牵头负责,财务科、办公室、法制科参与;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由机关服务中心负责;验收、决算由审计科牵头负责、财务科参与。

各单位本级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议标、评标,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验收、决算由各单位的基建委员会成员部门分工负责。

第九条 市局和各单位两级负责招标议标评标、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验收和决算管理的部门应制定各环节的工作流程,并严格按照工作流程对基本建设项目实施管理。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条 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或省、市局下达的任务,每年10月份前报下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凡未列入当年预算计划或未经市局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各单位不得擅自建设。

第十一条 各单位申报基本建设项目,应有足够的资金,并划入专用帐户,经市局财务科审验后方可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基本建设项目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根据基本建设中长期规划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的建设任务,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项目建议书;

(二)组织进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勘查选址,提出并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勘查选址报告和土地使用权文件;

(三)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勘查选址报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工程总概算书等)。

第十三条 市局基建委员会对系统所有申报的基本建设项目研究审查后,提出意见,报市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凡须省局审批的建设项目,逐级报请省局审批。

 

第四章 工程管理

第十四条 单项工程预算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必须招标。单项工程预算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可以招标,也可以议标。单项工程预算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应当议标。

第十五条 招标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议标遵循下列程序:

(一)发布议标告示或发出议标通知书;

(二)对参与议标企业进行资格审查;

(三)参与议标企业领取议标文件;

(四)组织参与议标企业勘察工程现场,解答议标文件中的疑点;

(五)参与议标企业应密封报送议标书;

(六)召开开标会议当众开标。

议标应有2个以上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参加。

第十六条 评标必须坚持平等竞争、公正合理的原则,评标管理部门评对所有参与竞标企业进行综合评定后,将评标结果报基建委员会研究,基建委员会应根据审批权限确定施工企业或提出建议报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管理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责令施工单位改正,并向基本建设委员会报告。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第十八条 验收和决算管理部门应在施工单位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对工程质量进行初步检查验收,向基建委员会提出初步验收报告,由基建委员会决定是否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基本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验收和决算管理部门应在工程总造价中预留3-5%的质量保修金,期满后,再退还施工企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达不到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数额的建设项目,比照本办法执行。其中,投资额1万元以上的应报市局基建设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上级机关对基本建设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71日起施行。市局200698日印发的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建筑工程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汴工商[2006]8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