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处罚信息公示 祥工商处字〔2016〕83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祥工商处字〔2016〕83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刘国顺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无照经营

行政处罚内容

除依法取缔当事人无照经营行为外,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  没收违法所得900元;

一、  罚款1600元。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名称

开封市祥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6428

         

  

开封市祥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祥工商处字〔2016〕83

  当事人:刘国顺,男

  20163月26,本局执法人员在开封市祥符区万隆乡中岗村西地市场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刘国顺涉嫌无照从事经营液化气灶具。于2016年46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指派万隆工商所执法人员吴建伟、权海舰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自2016年25日以来,利用自盖房屋3间在万隆乡中岗村西地,投资30000元,从开封市用5000元购进货架10个,又从郑州市液化气灶具大市场进货,进了“百家喜”灶具二十台,进价是每台200元,合计4000元;“苏泊尔”灶具二十台,进价是每台300元,合计6000元;“仟家乐”灶具十台,进价是每台175元,合计1750元,半球牌油烟机每台750元,合计7500元;金钥匙电饭煲每个50元,合计250元五个品牌共计价值19500元,一直从事液化气灶具经营。20163月26日,执法人员在开封市祥符区万隆乡中岗村西地市场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刘国顺经营液化气灶具提供不出营业执照。执法人员于当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开工商责通(2016)万0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16331日前改正违法为。201645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刘国顺进行检查时,当事人经营液化气灶具仍提供不出营业执照。截止被工商人员查获时,当事人已销售“百家喜”灶具已经销售了6台,销售的价格是每台250元,每台盈利50元,合计300元;“苏泊尔”灶具已经销售了15台,销售的价格是每台330元、每台盈利30元,合计450元;“仟家乐”灶具已经销售了6台,销售的价格是每台200元,每台盈利25元,合计150元,另两种品牌没有售出,以上三个品牌共盈利900元。

  调查人员收集调取的主要证据有:

  1、现场笔录两份,证明当事人从事无照经营液化气灶具的事实;

  2、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从事无照经营液化气灶具的事实;

  3、当事人陈述一份,证明当事人从事无照经营液化气灶具的事实;

  4、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当事人从事无照经营液化气灶具的事实;

  5、当事人经营场所照片及执法人员检查时的照片,证明当事人从事无照经营液化气灶具的事实;

  6、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0164月20,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工商告字(2016)第8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接到本告知书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之规定所指的无照经营行为。

  鉴于当事人经营液化气灶具时间短,盈利较少,能够积极配合调查。

  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刑事责任

  一、没收违法所得900元;

  二、罚款16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封县青年路支行(户名:开封市祥符区财政局国库股非税收入100211183170010001)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有不服,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政府或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向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开封市祥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