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处罚信息公示 祥工商处字〔2016〕82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祥工商处字〔2016〕82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张国生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无照经营

行政处罚内容

除依法取缔当事人无照经营行为外,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  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

二、  罚款1500元。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名称

开封市祥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6428

  

 

 

 

开封市祥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祥工商处字〔2016〕82

  当事人:张国胜,男

  20161月5,本局执法人员在开封市祥符区万隆乡万隆村地市场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张国胜涉嫌无照从事经营化肥。于2016年120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指派万隆工商所执法人员吴建伟、权海舰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自2015年1220日以来,利用自盖房屋1间在万隆乡万隆村,投资30000元,从河南省元泰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每吨2100元的价格购进20吨核桃牡丹多功能肥料和在农资大市场以每吨1360元的价格购进心连心尿素5吨,一直从事化肥经营,201615日,执法人员在开封市祥符区万隆乡万隆村市场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张国胜经营化肥提供不出营业执照。执法人员于当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开工商责通(2016)万0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1618日前改正违法为。2016111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张国胜经营的农资店内进行检查时,当事人仍提供不出营业执照。截止被工商人员查获时,当事人已销售核桃牡丹多功能肥料5吨,销售价格每吨2300元,心连心尿素经执法人员清点没有售出,以上共盈利1000元。

  调查人员收集调取的主要证据有:

  1、现场笔录两份,证明当事人从事无照经营化肥的事实;

  2、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从事无照经化肥的事实;

  3、当事人陈述一份,证明当事人从事无照经营化肥的事实;

  4、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当事人从事无照经营化肥的事实;

  5、当事人经营场所照片及执法人员检查时的照片,证明当事人从事无照经营化肥的事实;

  6、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0164月20,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工商告字(2016)第8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接到本告知书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之规定所指的无照经营行为。

  鉴于当事人经营化肥时间短,盈利较少,能够积极配合调查,

  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除依法取缔当事人无照经营行为外,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重大责任事故罪

  一、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

  二、罚款15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封县青年路支行(户名:开封市祥符区财政局国库股非税收入100211183170010001)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有不服,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政府或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向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开封市祥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