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处罚信息公示祥工商处字〔2015〕162号(1)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祥工商处字〔2015〕162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  名

张科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

名  称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无照经营

行政处罚内容

  除依法取缔当事人的无照经营行为外,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

  二、罚款500元。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当事人:张科,男,

  2015年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在祥符区曲兴镇尚阳村经营玉米种子提供不出工商营业执照,经批准对此案进行案前调查,2015年4月22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并指派赵志鹏、周新昌负责调查此案。

  经查实,当事人于2015年3月以来,在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颁发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开封市祥符区曲兴镇尚阳村经营种子生意。2015年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祥工商责通字(2015)曲A010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2015年4月20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15年4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经营的门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仍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继续经营。经询问、调查,当事人共投资5万元,从兰考县农资大市场分别以每件600元价格购进了河南大众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滑玉12玉米种20件(每件20袋),销售价每袋35元,以每件700元的价格购进了河南正粮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正粮吉祥1号玉米种20件(每件20袋),销售价每袋40元。截止查获时滑玉12、正粮吉祥1号都销售了100袋吨,两种共赢利1000元。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笔录两份,证实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记录情况;

  2、询问笔录一份,证实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4、当事人陈述一份,证实当事人的违法过程;

  5、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实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进行限期改正的事实;

  6、现场照片四张,证实当事人经营场所及物品情况。

  2015年4月2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祥工商告字(2015)第16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接到本告知书后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个体经营者,本应认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办理营业执照,合法经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的规定,属于无照经营行为。

  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由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已获利,除依法取缔当事人的无照经营行为外,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

  二、罚款5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县青年路支行(户名:开封县财政局国库股非税收入,帐号:100211183170010001)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有不服,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祥符区人民政府或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三个月内向祥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开封市祥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