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处罚信息公示祥工商处字〔2015〕156号(1)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祥工商处字〔2015〕156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  名

杨志朋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

名  称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无照经营

行政处罚内容

  除依法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外,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650元;

  二、罚款850元。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当事人:杨志朋、男,2015年3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开封市祥符区刘店乡尚店村杨志朋经营的农资商店依照职权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杨志朋在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经营农资商品,涉嫌无照经营。经局长批准对此进行案前核查,2015年4月1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并指派赵新贵、朱永青二位同志负责调查此案。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4年11月份以来,在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颁发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投资4万元,在开封市祥符区刘店乡尚店村经营农资、种子化肥生意。2015年3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照职权在辖区内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经营农资商品生意。并现场对当事人下达了祥工商责字(2015)曲B02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2015年3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当事人经营的农资商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仍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继续进行经营活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通知当事人在2015年4月10日前到开封市祥符区工商局曲兴工商所接受调查询问。经过调查、询问,当事人共投资4万元,购进“心连心”牌尿素10吨,每吨进价1700元,价值17000元;购进“金大地”牌复合肥6吨,每吨进价2200元,价值13200元;购进玉米种子1500元的,农药1000元的。截止到查获时,当事人已销售“心连心”牌尿素6吨,每吨销售价1750元,每吨获利50元,计300元;已销售“金大地”复合肥2.5吨,每吨销售价2300元,每吨获利100元,计250元。当事人经营情况没有记账造册,也未向批发商索要发票及销货清单。截止查获时,共计获利650元。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从事无照经营的事实。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无照经营的事实。

  3、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4、当事人陈述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无照经营的事实。

  5、现场检查的照片2份,证明当事人从事无照经营的事实。

  6、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无照经营的事实。

  2015年4月2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祥工商告字(2015)第14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接到本告知书后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的规定,属于无照经营行为。

  鉴于当事人经营时间较短,且获利较少,案发后当事人又能积极配合调查,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除依法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外,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650元;

  二、罚款85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县青年路支行(户名:开封县财政局国库股非税收入,帐号:100211183170010001)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有不服,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三个月内向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开封市祥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