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汴工商鼓处字(2015)038号 |
|||
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 名 |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单位 |
名 称 |
开封眼病医院 |
||
组织机构代码 |
41630583-841020311A5121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刘静宇 |
|||
违法行为类型 |
发布违法广告 |
|||
行政处罚内容 |
1、没收广告费用8268元; 2、罚款11732元; |
|||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名称 |
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鼓楼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
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工商鼓处字〔2015〕038号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开封眼病医院,地址:开封市省府西街82号,法定代表人:刘静宇,诊疗项目:03、04(08、09)、09(04)、10、30、32、50(06)/***,登记号:41630583-841020311A5121,有效期限:自2013年7月15日至2015年12月31日。
二.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在开封广播电视报上发布的医疗广告具体内容为“飞秒激光是什么?国际上最先进的激光治疗近视方式,全程采用激光,“无刀”更安全。开封市哪里有?开封眼病医院独家推出真正“全飞秒”治疗近视,无痛苦,更有效。开封眼病医院,地址:省府西街82号,电话:0378-25662177。开封眼病医院,地址:省府西街82号,电话:0378-25662177。”该广告是从2014年5月23开始做的,截止2015年9月3日,共计在开封广播电视报上发布了26期飞秒技术的广告,每期广告费318元,广告费用合计8268元。其广告内容发布前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对其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当事人在开封广播电视报发布未经审查机关审查的医疗广告,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属违法行为。
三,相关证据及其他证明事项
1、当事人委托人提供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格和身份;
2、当事人委托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其身份;
3、2015年9月10日对当事人委托人刘璟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用以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
4、2015年9月17日,执法人员在开封广播电视报社有限公司取得的第36期开封广播电视报样件一份,用以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一份,用以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开封广播电视报出具的收费票据两张,用以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
7、开封广播电视报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收费票据一份,用以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
以上证据都有当事人的签章证明其真实性。本局于2015年11月24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汴工商鼓处告字〔2015〕38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四、本案案件性质
当事人在开封广播电视报发布未经审查机关审查的医疗广告,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属违法行为。
五、违法行为等次
鉴于当事人在此案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未发现其上述行为引起社会危害后果,从其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后果和相关证据等综合考虑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广告费用8268元;2、罚款11732元;
当事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鼓楼分局(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收入财政专户,浦发银行开封分行,帐号:18610157400000165),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鼓楼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开封市工商局鼓楼分局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