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尉工商处字[2016]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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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 名 |
李洪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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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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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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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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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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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无照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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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取缔当事人的无照经营行为,并罚款1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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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名称 |
尉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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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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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尉工商处字[2016]160号
当事人:李洪彬、男。
2016年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梁红涛、任金涛二人在辖区进行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李洪彬涉嫌无照经营润滑油,当日进行案件线索备案登记。于2016年1月25日报县局局长批准立案。
现查明:2015年12月1日以来,当事人李洪彬共投资70000元在门楼任乡花张村从事润滑油经营活动,非法经营额60000元。2016年1月25日被我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时发现,通过对当事人李洪彬的经营场所检查后发现当事人是在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便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经我局执法人员梁红涛、任金涛调查取证,当事人在经营期间未获利润。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2张。系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所拍摄,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场所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1份。由所执法人员依照职权所作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涉嫌无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检查情况;
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由当事人本人出具,
证明当事人具备承担民事行为能力资格 ;
4、《询问笔录》1份2页。由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询问时所作的笔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5、租赁协议一份。由当事人本人出具,证明当事人的经营地址。
2016年 4月10 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尉工商告字[2016]16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被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我局认为:当事人李洪彬无照经营润滑油的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构成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所指的无照经营行为。
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主动配合调查, 我局决定取缔当事人的无照经营行为,并罚款13000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尉氏县工商银行(开户单位:尉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开户帐号:1703024029049057040),逾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若对本处罚决定书不服,可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尉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尉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尉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