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祥工商处字〔2016〕8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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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 |
潘耀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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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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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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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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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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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无照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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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除依法取缔当事人无照经营行为外,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500元; 二、罚款3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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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名称 |
开封市祥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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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6年4月28日 |
开封市祥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祥工商处字〔2016〕87号
当事人:潘耀清,男,现年35岁
2016年3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潘耀清未经工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擅自生产涂料,经批准对此进行案前调查。2016年3月21日,经局长批准立案,并指派祝永胜、李国强二人负责调查此案。
经查明:2016年2月份以来,当事人在未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投资3万元在祥符区程寨村路北加工销售涂料。开业到查获时有石灰粉4吨,20袋纤维素胶,石灰粉每车2750元,合计11000元,纤维素胶每袋20公斤,每袋220元,20袋合计4400元,货款15400元,截至查获时,共生产10吨涂料,成本核算是400元,销售5吨,车间下余5吨,销售价是500元,获利500元。我局执法人员在2016年3月1日到你车间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没有办理营业执照,我局执法人员当场给当事人下达了祥工商责改字[2016] 1216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在7内日办理营业执照,2016年3月21日再次去检查时仍未办理营业执照。
上属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笔录两份,证实当事人未经工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擅自生产涂料的违法事实。
2、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实我局对当事人未经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擅自生产涂料的行为给予限期改正的事实。
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实当事人身份。
4、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实当事人未经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擅自生产涂料的违法事实。
5、现场照片三张,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场所检查情况。
6、当事人陈述一份,证实当事人未经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擅自经营生产涂料的违法事实所做的情况说明。
2016年4月2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工商告字(2016)第 11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接到本告知书后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之规定,属无照生产销售涂料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在两千元以下,属一般违法行为。
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除对当事人依法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外,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00元;
2、罚款35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封县青年路支行(户名:开封市祥符区财政局国库股非税收入,账号:100211183170010001)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有不服,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向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开封市祥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