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处罚信息公示 祥工商处字〔2016〕58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祥工商处字〔201658

 

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  名

陈永宝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

名  称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无照经营

行政处罚内容

一、 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

二、 罚款2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名称

 

开封市祥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开封市祥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祥工商处字〔201658

                                                                                                                          

 

当事人:陈永宝,男,汉族,现年32.

2016314,我局执法人员在八里湾镇市场巡查中,发现当事人陈永宝在八里湾镇东西大街经营服饰,仍提供不出营业执照。当日经局长批准立案,并指派樊营军、刘胜德负责调查此案。 

经查明,当事人20163月以来,在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颁发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投资20万余元,在八里湾镇东西大街租用门面房,从事经营服饰。2016310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祥工商责通字(2016)八0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限3日内改正违法行为。2016314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当事人仍未办理营业执照,正在经营。经询问,当事人20151230日以每年8万元价格租用八里湾镇八里湾村陈中华东西大街门面房约350平方,租期5年。当事人投用资金8万元从郑州服装批发市场购的各式服装,从事服饰。截止查获时当事人由于没有从事生意的经验,扣除房租、工人工资、水电费等各项开支,迄今为止共获利1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笔录2份,证实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询问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身份;

4、当事人情况说明1份,证实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5、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实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进行限期改正的事实;

6、该服饰广场门头照片、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照片1张证实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情况;

7、租房协议一份,证实该服饰广场的违法地址事实。

201641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祥工商告字(2016)5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接到本告知书后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之规定,属无照经营行为。

鉴于当事人经营时间短、能够积极接受询问、配合调查取证,无照经营非主观故意,属一般违法行为。

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除对当事人依法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外,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 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

二、 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封县青年路支行(户名:开封市祥符区财政局国库股非税收入,帐号:100211183170010001)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有不服,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向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开封市祥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