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汴工商鼓处字[2015] 017号
|
|||
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 名 |
王强 |
|
组织机构代码 |
无 |
|||
单位 |
名 称 |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
|||
违法行为类型 |
无照经营手机 |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10000元
|
|||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名称 |
鼓楼工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
|||
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鼓楼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工商鼓处字[2015] 017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王强,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
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8月18日起租用开封市鼓楼区新华楼商贸有限公司.签订协议3年.第一年18万.第二年21万.开始从事经营活动,,由于个人经营,当事人未建立账目。截止被查处时,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由于生意不好,除交各项费用外,基本不赚钱。
三、相关证据及其他证明事项: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于证明当事人身份。
2、当事人与开封市鼓楼区新华楼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协议一份,用于当事人租房从事经营活动。
3、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用于证明当事人无照经营的违法事实。
4、现场拍摄照片2张,用于证明当事人无照经营的违法事实。
5、消费者投诉说明一份
四、本案案件性质:
综上述所述事实及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节四条节一款节(一)项“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所指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违法行为等次:
鉴于当事人在此案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根据本案调查的情况、证据、结果、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规模较小,社会危害性小,属一般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节四条节一款节(一)项所指的无照经营行为,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节十四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当事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鼓楼分局(省财政证缴专户开户行,开封市工商银行丁角街支行营业部,账号:1703020629049038776),逾期不缴纳,每日按没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鼓楼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鼓楼分局
2015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