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处罚信息公示:汴工商鼓处字〔2015〕012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汴工商鼓处字〔2015012

 

 

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孙建林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无照经营百货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2000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名称

鼓楼工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工商鼓处字〔2015012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孙建林;性别,男女;民族,汉;

  二.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2015年78日,鼓楼工商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寺后街61号的名创优品时发现,当事人孙建林在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该场所擅自进行日用百货经营活动。经询问当事人得知:2015年625日开始租赁开封市新华楼商贸有限公司的房,于201576日开始从事经营活动的,截止查获时,未办理营业执照,在此期间当事人共销售营业额4000元,由于刚开始经营,时间短费用高,还没有获利,又没有建立台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三,相关证据及其他证明事项

  12015年78日,鼓楼工商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检查的现场笔录一份,用以证明当事人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事实。

  2、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32015年717日,鼓楼工商分局对当事人孙建林进行询问时制作询问笔录一份,用以证明当事人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事实。

  4、当事人现场照片两份

  5、当事人情况说明一份,用以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都有当事人的签章证明其真实性。本局于2015年717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汴工商鼓处告字〔20156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四、本案案件性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规定,属违法行为。

  五、违法行为等次

  鉴于当事人在此案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未发现其上述行为引起社会危害后果,从其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后果和相关证据等综合考虑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六、处罚依据、自由裁量的理由

  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非法经营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重大责任事故罪

  当事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鼓楼分局(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收入财政专户,浦发银行开封分行,帐号:18610157400000165),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没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鼓楼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九十日内直接向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鼓楼分局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