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汴工商金处字〔2014〕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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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 名 |
陈姿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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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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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 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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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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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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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无照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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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1、责令改正违法经营行为;2、罚款3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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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名称 |
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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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二○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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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工商金处字〔2014〕56号
当事人:陈姿桦,女,汉族,现年39岁,高中文化。
2014年9月1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时发现,当事人陈姿桦在开封市晋安路路北以“河南省曼达美甲有限公司”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经询问店内工作人员称该店为“河南省曼达美甲有限公司”,但未提供公司的营业执照。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的有关规定,2014年9月1日报请分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明,陈姿桦在未经登记的情况下,擅自在开封市晋安路路北以“河南省曼达美甲有限公司”名义经营美甲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的有关规定。截止我执法人员查获时,陈姿桦的经营额为5000元整。
以上违法事实由以下主要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陈姿桦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
证据二: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其当场检查情况。
证据三: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陈姿桦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经登记擅自冒用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其已经办理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证据五:当事人经营现场照片和名片各2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的的事实。
证据六: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公司的经营地点。
证据七:当事人陈姿桦出具的经营情况说明一份,证明该店以河南省曼达美甲有限公司名义经营的事实
以上七项主要证据均由当事人陈姿桦本人分别签字确认。
2014年10月24日本局向当事人陈姿桦送达了汴工商金告字[2014]5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陈姿桦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诉要求
本局认为,陈姿桦在未经登记的情况下,擅自在开封市晋安路路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第一款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责令改正违法经营行为;2、罚款3000元整。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到开封市工商银行东大街支行金明东街分理处,帐户: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明分局,帐号:1703420529200008671,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明分局
二○一四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