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处罚信息公示:汴工商金处字( 2014)第55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汴工商金处字( 2014)55

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阮国华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无营业执照销售侵权小便池

行政处罚内容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136个侵权小便池;

3、罚款10000元整。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名称

开封市工商局金明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一四年十月二十二

         

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工商金处字( 2014)第55号

当事人:阮国华,男,汉族,现年30岁,本科文化程度,经查:当事人于20147月份承接了河南大学新校区图书馆卫生间改造施工和小便池更换项目。尔后通过电脑搜索“HUIDA”(惠达)牌小便池销售网站,以货到付款的方式,共订购了136个“HUIDA”牌小便池,订购价格为:每个小便池190元整,136个小便池共付购货款25840元整。其购进的136个“HUIDA”牌小便池还未更换安装即被金明工商分局执法人员查扣。2014922上述136个标有“HUIDA”字样的小便池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鉴定,结论为:136个标有“HUIDA”字样的小便池外包装箱不是该公司包装箱,且产品外观不符合该公司生产产品质量要求,属假冒产品。这136个小便池上标注的“HUIDA”商标,与该公司持有的“HUIDA”牌注册商标存在明显差异,侵犯了该公司“HUIDA”牌注册商标专用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

证据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五张,证明在当事人改造施工现场查获136个标有“HUIDA”字样小便池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HUIDA”牌小便池的价格、数量的事实。

证据四: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的136个标有HUIDA”字样的小便池侵犯了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HUIDA”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以上四项主要证据由当事人分别签字确认。

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三)项所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136个侵权小便池;

3、罚款10000元整。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到开封市建行金明支行,帐户: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帐号:41001555519050000221,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明分局

 一四年十月二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