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杞工商处字【2016】第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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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 名 |
宋庆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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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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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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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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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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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无照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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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一)取缔非法经营; (二)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 (三)罚款6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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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名称 |
杞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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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二0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
杞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杞工商处字【2016】第52号
对宋庆友无照从事餐饮经营行为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宋庆友,男,汉族,现年46岁,现在杞县西寨乡黄桥村经营餐饮服务活动。
2015年12月08日,柿园工商所执法人员在杞县西寨乡黄桥村市场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宋庆友在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在杞县西寨乡黄桥村开业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一案,已于2015年12月29日报请主管局长张大勇批准立案。
经查:当事人宋庆友于2015年10月份在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在杞县西寨乡黄桥村经营餐饮服务活动。截至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时,共计营业收入9500元。获取盈利1500元钱。
2015年12月08日,我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同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和当事人经营餐饮服务照片一张。2016年01月13日我所向当事人下达了杞工商询字【2016】第2016002号询问通知书,2016年01月16日,我所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获取询问笔录一份、及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调查人员调取的主要证据目录如下:
1、2015年12月08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2015年12月08日,当事人经营餐饮服务场所照片一张;
3、2016年01月16日,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4、2016年01月16日,获取对当事人询问的笔录一份。
以上证据,均有当事人的签字认可。
2016年03月1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杞工商告字(2016)第4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辨。
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在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和《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五十五条执行标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擅自开业的,属非法经营,应予取缔,没收违法所得。第(二)项经营额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或违法所得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表现,我所建议对当事人给予以下处罚:
(一)取缔非法经营;
(二)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
(三)罚款65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日为节假日顺延)到中国银行杞县支行缴清上述款项。(地址:杞县金城大道中段)。帐号:262406480157,帐户:杞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杞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杞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杞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主送:宋庆友
抄报: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