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处罚信息公示 开工商处字(2014)365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开工商处字(2014365

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张传仁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购进食品未按照规定健全进货台账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2300元。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名称

开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41212

开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工商处字〔2014365

张传仁、男、汉族、

经查:201481日当事人出资五万元和开封县鑫惠商贸有限公司(开封县城关镇文化南路)签订的合同,承包其二楼副食品散装区经营散装食品。20141122日,我局执法人员李大勇、渠志勇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食品经营,当事人购进的:1、青州市王坟镇庙头食品厂生产的“兴福佳”原味山楂片10斤(长方形),生产日期是20140718日。2、福建达利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法式小面包5斤,生产日期是20140829日。以上两种散装食品未按照规定健全进货台账,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开工商责通字(20141122-11122-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三日内改正未健全进货台账的违规行为,并在20日内办理营业执照。 20141128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经营的散装食品检查时发现,1、青州市王坟镇庙头食品厂生产的“兴福佳”山楂片15斤(圆柱形),生产日期是2014088日。2、福建达利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瑞士卷12斤,生产日期是2014108日。以上两种散装食品未按照规定健全进货台账。经询问当事人上述食品是2014730日从郑州万客来食品城购进的,1、青州市王坟镇庙头食品厂生产的“兴福佳”原味山楂片(长方形),购进数量:2件,每件18斤,每件78元,销售价格为每斤7.9元。现已售出26斤,现剩余10斤。2、青州市王坟镇庙头食品厂生产的“兴福佳”山楂片(圆柱形),购进数量:3件,每件18斤,每件78元,销售价格为每斤7.9元。现已售出39斤,现剩余15斤。3、福建达利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法式小面包,购进数量:10件,每件3斤,每件28元,销售价格为每斤15元。现已售出25斤,现剩余5斤。4、福建达利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瑞士卷,购进数量:10件,每件3斤,每件30元,销售价格为每斤18元。现已售出18斤,现剩余12斤。                                                                     

四、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笔录二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责令改正通知书二份,证明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进行限期改正的事实;

3、当事人未健全台账的食品外包装照片及经营场所照片各一张,证明事人的未健全进货台账现场事实。

4、委托书证明当事人对张志翔的委托情况。

5、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原因;

6、租赁合同证明当事人与开封县鑫惠商贸有限公司租赁情况。

7、身份证复印件两份证明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

8、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客观存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对所购进的食品应建立健全进货台账,记录供货人、购进日期、食品名称、数量和保质期等事项”之规定,已构成购进食品未健全进货台账的违法行为。

依据《河南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第三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建立健全进、销货台账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

罚款23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封县农业银行(名称:开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帐号:0861014000450)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有不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县人民政府或者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三个月内向开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开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