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处罚信息公示 开工商处字(2014)372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祥工商处字〔2014372

 

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杨凤选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商业贿赂

行政处罚内容

除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外,并对当事人从轻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名称

开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41230

开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工商处字〔2014372

                                                       

 

当事人:杨凤选,男,汉族,

20141124日,我局执法人员杨怀民、祝永胜在开封县城关镇人民路进行市场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杨凤选以每年支付800元酬金的方式进行销售安防器材,涉嫌有商业贿赂行为,经批准对此进行案前调查。同日,经局长批准立案,并指派杨怀民、祝永胜二人负责调查此案。

经查明:201410月份,当事人杨凤选从郑州市电子科技大市场购进深圳市宏天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安防摄像头器材80个,进价90元一个,计款:7200元,然后自己联系订单销售。20141120日,当事人和开封市祥盛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协议中签订了当事人开封市祥盛实业有限公司(另案处理)安防器材唯一供货商,并提供符合企业、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开封市祥盛实业有限公司在经营和为客户安装使用中中如出现一切质量问题,损失均由当事人承担;开封市祥盛实业有限公司同意当事人为其经营安防器材的唯一供货商,并保证不再从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购进安防器材;开封市祥盛实业有限公司为当事人提供1个专用货架,货架上只准摆放由当事人提供的安防器材展品;供货结算实行按月结算,开封市祥盛实业有限公司不得无故拖延货款;合作期限内当事人每年向开封市祥盛实业有限公司支付800元酬谢金;如果当事人不按照约定供货,由当事人负责所有费用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此协议有效期为两年,自当事人和开封市祥盛实业有限公司签订本协议之日起生效等。20141124日,当事人杨凤选在开封县城关镇人民路西段开封市祥盛实业有限公司销售安防器材时,被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排挤了其他品牌安防器材的的公平竞争的权利,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也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在检查中,执法人员还发现当事人经营安防器材未到工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开工商责改字(2014)第0220号责令改正通知书,限当事人于20141215日前办理营业执照。截止20141124日,由于当事人刚和开封祥盛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协议,没有正式运营,当事人正在为该公司备货,销售价格未定,没有销售和获得利润。

上述事实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实当事人的身份;

2、询问笔录一份,证实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3、当事人陈述一份,证实当事人的违法过程及违法事实;

4、现场笔录一份,证实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的记录情况;

5、现场照片两份,证实明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和当事人在现场的检查情况;

6、当事人和开封市祥盛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复印件一份,证实当事人违法事实的存在。

    2014 12 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工商处字(2014)第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接到本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销售商品中以签订协议,为采购方独家供货并支付采购方酬谢金销售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和个人在帐外或者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所规定的商业贿赂行为,属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之规定,由于当事人刚和开封祥盛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协议,没有正式运营,当事人正在为该公司备货,销售价格未定,没有销售和获得利润。经研究决定,除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外,并对当事人从轻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封县农业银行(名称:开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账号:0861014000450)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有不服,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县人民政府或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三个月内向开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开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