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祥工商处字〔2016〕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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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 名 |
王秀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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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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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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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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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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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无照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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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除对当事人依法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外,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 二、罚款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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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名称 |
开封市祥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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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6年2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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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祥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祥工商处字〔2016〕21号
当事人:王秀英,女、
经查明:2015年7月份以来,当事人在未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投资3万元在祥符区土山岗乡土山岗村租用他人4间门面房后面带一个院从事液化气灶销售。经营的燃气灶都是从商丘购进的,共购进1000个,都是单灶。其中标称厂名为苏泊尔生活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型号为猛火炉的500个,标称厂名为樱花卫厨有限公司的型号为新款节能B型的220个,标称厂名为好力电器有限公司的型号为蓝色节能A的280个,以上三种单灶进价均为24元一个,共计货款24000元。截至查获时,猛火炉的销售300个,余200个新款节能的销售130个余70个,蓝色节能的小150个余130个,共卖了600个燃气灶,每个加价2元,毛利润1200元,除去费用,共计获利1000元。我局执法人员在
上属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笔录2份,证实当事人未经工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擅自经营液化气灶的违法事实。
2、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实我局对当事人未经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擅自经营液化气灶的行为给予限期改正的事实。
3、当事人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实当事人身份。
4、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实当事人未经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擅自经营液化气灶的违法事实。
5、现场照片三张,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情况。
6、当事人陈述一份,证实当事人未经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擅自经营液化气灶的违法事实所做的情况说明。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之规定所指的无照经营燃气灶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的经营额在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属一般违法行为。
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除对当事人依法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外,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
二、罚款4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县青年路支行(户名:开封市祥符区财政局国库股非税收入,账号:100211183170010001)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有不服,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向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开封市祥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