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开工商处字〔2014〕3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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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 名 |
段海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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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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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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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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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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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无照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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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除依法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外,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500元; 二、罚款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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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名称 |
开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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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4年11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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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工商处字〔2014〕362号
当事人:段海军,男,汉族,
2014年10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开封县城关镇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段海军无照经营种子,经批准对此进行案前调查。2014年10月28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并指派李大勇、渠志勇二位同志负责调查此案。
经查明,2014年10月份以来,当事人在未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投资3万多元,在开封县城关镇青年路北段原种子公司擅自开展经营活动。2014年10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提供不出营业执照,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开工商责通字(2014)056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7日内改正违法行为。2014年10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再次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办理营业执照继续开展经营活动。经询问,当事人自2014年10月开业以来,以每袋75元的价格购进小麦种子4个品种共计500袋、每袋15公斤,计款37500元,截止查获时,当事人以每袋90元的价格销售60袋,营业额5400元,获利900元,除去开业1个月来的水电等费用开支,获利约5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笔录两份,证实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记录情况;
2、询问笔录一份,证实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4、当事人陈述一份,证实当事人的违法过程;
5、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实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进行限期改正的事实;
6、现场照片,证实当事人经营场所情况。
7、当事人销售的种子照片,证明当事人无照经营种子的事实。
8、提取的当事人销售收据一张,证明当事人的销售行为。
2014年11月1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工商告字(2014)第35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接到本告知书后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之规定所指的无照经营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开业时间较短,经营额较少,违法所得在两千元以下,并能够积极配合调查。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除依法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外,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500元;
二、罚款15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封县农业银行(名称:开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帐号:0861014000450)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有不服,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县人民政府或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3个月内向开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开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