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处罚信息公示 祥工商处字(2015)193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祥工商处字〔2015193

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蒋华明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无照经营

行政处罚内容

除对当事人依法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外,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3000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名称

开封市祥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5529

         

  

开封市祥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祥工商处字〔2015〕193

  当事人:蒋华明,男,汉族,

  2015 5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蒋华明未经工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擅自经营油漆商品,经准对此进行案前调查。2015519日,经局长批准立案,指派杨怀民、祝永胜二人负责调查此案。

  经查明:2015年410日,当事人在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共投资20000元在祥符区城关镇祥符大道北段路东开办油漆店,从事立邦牌系列油漆经营,开业时从开封市购进:1、立邦新时时丽亚光内墙乳胶漆3桶,每桶17升,进价每桶180元; 2、立邦美得丽内墙乳胶漆3桶,每桶17升,进价每桶160元;3、立邦永得利超白木器漆3桶,每桶9公斤,进价每桶170元;4、立邦净味120竹炭二合一内墙乳胶漆3桶,每桶17升,进价每桶180元;5、立邦净味120竹炭三合一内墙乳胶漆2桶,每桶17升,每桶进价190元;6、立邦工程漆3桶,每桶17升,进价每桶180元。以上油漆进货总价款为2990元,然后在其开办的油漆店内进行销售。截止2015518日日,当事人按进价销售立邦新时时丽亚光内墙乳胶漆1桶,立邦美得丽内墙乳胶漆1桶,立邦永得利超白木器漆1桶。均按进价销售给了亲戚和朋友,没有获得利润。

  20155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开工商责改字(2015)第0219号责令改正通知书,限当事人于10日内办理营业执照。2015518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当事人油漆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办理营业执照,仍在继续经营立邦油漆,当场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

  上属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现场笔录两份,证实当事人未经工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擅自经营油漆的违法事实。

  二、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实我局对当事人未经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擅自经营油漆的行为给予限期改正的事实。

  三、当事人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实当事人身份。

  四、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实当事人未经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擅自经营油漆的违法事实。

  五、现场照片两张,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情况。

  六、 当事人陈述一份,证实当事人未经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擅自经营油漆的的违法事实所做的情况说明。

  七、当事人房屋租赁协议一份,证实当事人无照经营油漆所使用经营场所的产权情况。

  20155月2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祥工商处字(2015)第19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接到本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属于无照经营油漆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的经营额在五千元以下、经营时间较短,极配合案件调查并在我局查获此案后明确提出尽快办理营业执照。

  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除对当事人依法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外,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县青年路支行(户名:开封县财政局国库股非税收入,帐号:100211183170010001)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有不服,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向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开封市祥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