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祥工商处字〔2015〕26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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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 名 |
谷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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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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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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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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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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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无照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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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除对当事人依法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外,并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7000元; 二、罚款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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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名称 |
开封市祥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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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5年8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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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祥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祥工商处字〔2015〕266 号
当事人:谷明,男,汉族,
2015年7月30日,我局接到开封市祥符区政府督察局汴祥督(2015)15号督查通知单,要求我局对祥符区辖区内违规生产粘土砖的窑厂依据职责进行处罚。2015年 7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迅速开展行动,在检查中发现,当事谷明未经工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擅自开办窑厂经营实心粘土砖,经准对此进行案前调查。当日,经局长批准立案,指派杨怀民、祝永胜二人负责调查此案。
经查明:2015年5月,当事人在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租用该村散户村民的15亩废地,共投资20万元接手他人位于开封县刘店乡西租良村的二手窑厂,从事实心粘土砖生产销售,自开业至今共制坯120万块,烧制实心粘土砖80万块,销价每块0.25元,商品价值20万元,销售70万块,,获得销货款17.5元,每块实心粘土砖除去人工及电费等费用外获净利润0.01元,共获净利润7000元,下余烧好的10万块实心粘土砖和40万块土坯未及销售,于2015年7月31日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笔录一份,证实当事人未经工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擅自开办窑厂经营实心粘土砖的违法事实。
2、当事人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实当事人身份。
3、。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实当事人未经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擅自开办窑厂经营实心粘土砖的违法事实。
4、现场照片三十四张,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情况。
5、当事人陈述一份,证实当事人未经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擅自开办窑厂经营实心粘土砖的违法事实所做的情况说明。
2015年8月1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祥工商听字(2015)第1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接到本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无需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所指的无照经营行为,属于无照经营实心粘土砖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的经营额在10万元和20万元之间、经营时间较短,积极配合案件调查。
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经研究决定除对当事人依法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外,并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7000元;
二、罚款50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县青年路支行(户名:开封市祥符区财政局国库股非税收入,帐号:100211183170010001)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有不服,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向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开封市祥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