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处罚信息公示 祥工商处字〔2016〕30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祥工商处字〔2016〕30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  名

宋振涛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

名  称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无照经营

行政处罚内容

 

  一、没收违法所得2100元;

  二、罚款2900元。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名称

开封市祥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6年3月14日

开封市祥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祥工商处字〔2016〕30号

  当事人:宋振涛,男,在仇楼镇周砦村开办一个电动三轮车商店,从事电动车销售。当事人已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410224602027414;经营者姓名:宋振涛;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场所:仇楼镇周砦村;经营范围及方式:摩托车修理及配件零售,经营期限2009年4月27日至2013年12月31日。

  2016年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开封市祥符区仇楼镇进行市场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宋振涛在经营电动三轮车过程中营业执照已过期,当事人涉嫌无照经营。2016年1月29日上传线索进行案前调查,2016年2月25日经局长批准立案,并指派李大勇、刘晓强二位同志负责调查处理。 

  经查明:当事人宋振涛于2009年4月27日办理了个体营业执照,从事摩托车修理及配件销售,后来由于摩托车生意不好,当事人自筹6万元资金从事力之星、五星钻豹电动车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营业执照于2013年12月31日到期,至今仍未重新办

理登记手续。

  2016年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着装整齐,亮明身份对当事人的门店进行了检查,当事人正在维修电动三轮车。经现场检查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经营期限2009年4月27日至2013年12月31日),当事人的门店有力之星电动三轮车14辆,五星钻豹电动三轮车11辆,我局执法人员告诉了当事人营业执照过期,需要及时办理新的营业执照,并给当事人下达了祥工商责字(2016)1-29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2016年2月4日前办理营业执照,当事人签收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16年2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的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当事人仍没有办理营业执照,执法人员给当事人出具了现场笔录并下达了祥工商询字(2016)2-18号询问通知书。

   经调查,当事人自2015年9月份自筹资金6万元,在祥符区仇楼镇周砦村(镇政府东街路北)6间门店房内(自有2间,租赁4间,无租赁协议)从事电动三轮车经营活动。经对当事人询问,当事人没有建立进、销电动三轮车的账本,当事人分批次先后购进了力之星牌电动三轮车20辆、五星钻豹电动三轮车15辆,由于车辆型号不同,购进的价格也不相同,力之星牌电动裸车购进价格在2000-2600元之间,五星钻豹电动车裸车购进价格在1900-2400元之间。截止查获时当事人共销售力之星牌电动车6辆,分别是2200元的销售3辆,获利500元;2500元的销售2辆,获利400元;2800元的1辆,获利200元。五星钻豹电动车共销售出4辆,分别是2100元的销售2辆,获利400元;2700元的销售2辆,获利600元。截止查获时,当事人共获利2100元。

  上述事实,由执法人员收集的以下主要证据证实:

  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的事实;

  二、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三、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四、现场笔录2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记录情况;

  五、现场检查照片2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检查的过程以及当事人的经营情况;

  六、当事人签收的祥工商责字(2016)1-29号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七、当事人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的事实。

  2016年3月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祥工商告字(2016)第2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接到本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之规定所指的无照经营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在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属一般违法行为。

  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除依法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外,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2100元;

  二、罚款29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封县青年路支行(户名:开封市祥符区财政局国库股非税收入,帐号:100211183170010001)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有不服,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政府或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向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开封市祥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