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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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 名 |
林会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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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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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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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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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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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无照经营白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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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 1、取缔非法经营; 2、没收非法所得200元; 3、罚款25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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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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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5年07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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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杞工商处字〔2015〕152号
经查明,当事人林会青自2015年6月初以来,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从杞县供货商处以每件180元的价格购进了25件洋河系列酒(共计用款4500元),在杞县城关镇银河路开办一营业面积30平方米的商店,从事副食品经营活动。截止查获之日,其以每件200元的价格卖出了10件洋河系列酒,共获盈利200元。本案案值4700元(参见证据1、2、4)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调查人员认为:当事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开办一商店经销副食品,其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一)项:“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之规定,构成了无照经营行为。
1、取缔非法经营;
2、没收非法所得200元;
3、罚款25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杞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既不复议、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逾期杞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杞县局
201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