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处罚信息公示杞工商处字〔2015〕152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杞工商处字〔2015152

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林会青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无照经营白酒

行政处罚内容

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

1、取缔非法经营;

2、没收非法所得200元;

3、罚款2500元,上缴国库。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名称

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杞县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50715

         

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杞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杞工商处字〔2015152

林会青;男;50

经查明,当事人林会青自20156月初以来,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从杞县供货商处以每件180元的价格购进了25件洋河系列酒(共计用款4500元),在杞县城关镇银河路开办一营业面积30平方米的商店,从事副食品经营活动。截止查获之日,其以每件200元的价格卖出了10件洋河系列酒,共获盈利200元。本案案值4700元(参见证据124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调查人员认为:当事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开办一商店经销副食品,其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项:“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之规定,构成了无照经营行为。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五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和《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五十条:“执行标准”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第(一)目:“经营额五千元以下或违法所得二千元以下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建议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

1、取缔非法经营;

2、没收非法所得200元;

3、罚款25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将上述款项缴到中国银行杞县支行,户名:杞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帐号:26240648015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杞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既不复议、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逾期杞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杞县局

2015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