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处罚信息公示 杞工商处字〔2015〕第42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杞工商处字〔2015〕第42

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胡彦君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无照经营副食品

行政处罚内容

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

1 取缔非法经营;

2 没收非法所得500元;

3、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名称

杞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0一五年二月六日

         

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杞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杞工商处字〔2015〕第42

当事人:胡彦君,性别:女,年龄:42岁,

经查明,当事人胡彦君自20151月初以来,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从杞县供货商出以每袋9元的价格购进了30袋雅芙豆奶粉;以每件50元的价格购进了15件蒙牛特仑苏;以每件45元的价格购进了15件伊利舒化奶;以每件40元的价格购进了10件蒙牛早餐奶;以每件35元的价格购进10件蒙牛真果粒;以每件30元的价格购进10件伊利谷粒多;以每件20元的价格购进了5件达利园蛋糕;以每件20元的价格购进5件达利园小面包;以每件20元的价格购进5件达利园派;以每件140元的价格购进6件德荣牛肉;以每件40元的价格购进15件同福碗粥;(共合计价款4485元),在杞县城关镇金城大道开办一营业面积30平方米的商店,从事副食品经营活动。截止查获之日,其以每件65元的价格卖出了10件蒙牛特仑苏;以每件55元的价格卖出了10件伊利舒化奶;以每件50元的价格卖出了7件蒙牛早餐奶;以每件175元的价格卖出了4件德荣牛肉,共获盈利500元。本案案值4985元(参见证据124)。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项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五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和《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五十条:“执行标准”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第(一)目:“经营额五千元以下或违法所得二千元以下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建议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

1 取缔非法经营;

2 没收非法所得500元;

3 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将上述款项缴到中国银行杞县支行,户名:杞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帐号:26240648015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杞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既不复议、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逾期杞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杞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0一五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