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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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 名 |
胡彦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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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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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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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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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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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无照经营副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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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 1、 取缔非法经营; 2、 没收非法所得500元; 3、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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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名称 |
杞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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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二0一五年二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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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杞工商处字〔2015〕第42号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项
1、 取缔非法经营;
2、 没收非法所得500元;
3、 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杞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既不复议、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逾期杞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杞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一五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