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处罚信息公示 通工商处字【2015】297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通工商处字2015297

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  名

向卫东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

名  称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行政处罚内容

鉴于当事人尚未售出,因此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成品“好多鱼”麻辣片40件、包装箱1500个、包装袋10件,予以销毁;3,罚款4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名称

通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二零一十二月十

 

   通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工商处字[2015]297号

当事人:向卫东,男,现年42岁,

2015年10月20日,我队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依法对被投诉人“通许县好缘份食品有限公司”的生产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生产场所正在生产销售外包装袋标注为“好多鱼” 字样的面食麻辣片,涉嫌侵犯“好多鱼”注册商标专用权,翌日本局正式立案调查

查明事实及经过:2015年10月20日,我队执法人员接到“好多鱼”注册商标所有人“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的商标维权授权代理人“广州市智成迅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投诉,称位于通许县长智镇西芦氏村的“通许县好缘份食品有限公司”正在生产销售侵犯其委托人“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好多鱼”的侵权小食品,我队立即依法对被投诉人“通许县好缘份食品有限公司”的生产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正在生产销售外包装袋标注字样为“好多鱼”面食麻辣片。由于当时“通许县好缘份食品有限公司”的负责人联系不到,生产场所的工人又互相推诿,我队只有在该村村委人员在场的情况下,依法对涉嫌侵权物品进行查封。翌日上午,经对该场所的临时负责人陈某询问,基本确认当事人为向卫东。经多次联系,向卫东于2015年11月17日到案接受调查询问。向卫东述称该场所是其于2015年10月初,经由其一陈姓老乡介绍,由于“通许县好缘份食品有限公司”不干了,留下有机器设备和一些包装箱、包装袋,于是自己先接了下来,试生产一段看看,效益好了就签合同继续干。案发时其在湖南老家,听厂里临时负责人陈某电话汇报,向卫东立即找“通许县好缘份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美齐索要相关手续,但已经联系不到这个人了。向卫东供认其接手该生产场所后,用的还是原来所剩的包装袋包装箱,以每件40元的价格接了一个100件的订单(货到付款),至案发已经生产了40件,每件120包,尚未销售。另外述称当时查封的90件包装袋,因都是成件密封着的,实际只有10件是“好多鱼”包装袋,里面堆放的80件是“通许县好缘份食品有限公司”准备申请注册的“朱大妈”牌海苔片包装袋,并非全部是涉案侵权物品,经我队调查落实,其所述包装袋的数量情况属实。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检查时拍摄的现场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对检查时该生产场所的临时负责人陈琳进行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事实;

证据(三):对当事人向卫东进行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事实;

证据(四):“好多鱼”商标所有人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的商标维权授权代理人“广州市智成迅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好多鱼”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文书一套,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好多鱼”面食麻辣片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事实

我局于2015年12月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通工商告字[2015]29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 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好多鱼”属于由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在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的核定使用于第30类小食品的注册商标,而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好多鱼”麻辣面食在内包装袋正反两面、外包装箱的醒目位置,都着重突出使用“好多鱼”仨字作为商品名称,属于上述所指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法应予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生产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七十六条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所指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尚未售出,因此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建议作如下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成品“好多鱼”麻辣片40件、包装箱1500个、包装袋10件,予以销毁;3,罚款4000元。

当事人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上缴到通许县建设银行(账号:41001560510050200095),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若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文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通许县人民政府或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或六个月内,向通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通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