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处罚信息公示 杞工商处字〔2015〕第20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杞工商处字〔2015〕第20

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李翠连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无照经营副食品

行政处罚内容

给予当事人以下处罚:

1、取缔非法经营;

2、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名称

杞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0一五年元月二十六日

         

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杞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杞工商处字〔2015〕第20

  当事人:李翠连,性别:女,

  经查:当事人自201511日以来,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在杞县金城大道自己的房屋(5平方米)内,自投资金2万元,购买经营所需的货架及相关用品后,又从杞县供货商处购进娃哈哈营养快线10件,规格1X15瓶,每件进价55元等等副食品进行销售,用款550元。由于其为个人经营,没有建立账目,违法所得难以计算。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调查人员认为:当事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情况下,擅自从事副食品销售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项:“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之规定,构成了无照从事副食品销售的行为。

  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五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和《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五十条:“执行标准”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第(一)项:“经营额五千元以下或违法所得二千以下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我所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处罚:

1、取缔非法经营;

2、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将上述款项缴到杞县工商银行,户名:杞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帐号:170302202906401386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杞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既不复议、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逾期杞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杞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0一五年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