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汴工商金处字[2016]第(9)号 |
|||
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 名 |
李趁妮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单位 |
名 称 |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
|||
违法行为类型 |
无照经营 |
|||
行政处罚内容 |
1、责令停止违法经营; 2、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整; 3、罚款2500元整;
|
|||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名称 |
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明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6-3-22
|
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工商金处字(2016)第9号
当事人:李趁妮,女,4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
经查,2016年3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依法对当事人经营食品情况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食品未办理营业执照查。据当事人交代,由于是才开始经营,销售情况不是太好,自开业到现共计获利2000元,未聘请了会计和收银员,财务有其爱人暂时负责。当事人对自己未办理营业执照经营食品和非法获利2000元的违法行为没有异议。
以上事实由以下主要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二:当事人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市所获得的非法所得;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二张,证实当事人无营业执照经营超市的事实;
以上三项主要证据均由当事人分别签字确认。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属一般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之规定,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我们决定对当事人作以下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经营;
2、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整;
3、罚款2500元整;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到建行开封市金明支行,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明分局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