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处罚信息公示--通工商处字【2015】第280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通工商处字【2015】第280

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张传成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无照经营

行政处罚内容

1.取缔非法经营,2.罚款1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名称

通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工商处字(2015)  280  

当事人:张传成,性别:男,

2015917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通许县练城乡常庄村经营粮食收购的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张传成涉嫌无照经营行为,经局长批准于2015925日予以正式立案调查。县局指定张国付、朱庆志两位同志负责调查此案。

经查明,当事人张传成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8

月份筹集资金,擅自于2015910日正式开始,在通许县练城乡常庄村从事粮食收购,当事人以1.80/公斤的价格一共收购玉米2000公斤,计3600元。到925日尚未销售。

行政执法人员收集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对当事人张传成经营场所进行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在通许县练城乡常庄村收购玉米经营活动事实;

2、对当事人张传成进行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承认其未办理营业执照于通许县练城乡常庄村从事玉米收购活动;

3、对   当事人进行的调查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张传成在通许县练城乡常庄村从事玉米收购活动;

4、当事人张传成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张传成及相关人员等的身份; 

5、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一份,证明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给当事人下达责令整改违法限期整改的事实。

201592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通许县四所楼工商所第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进行申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张传成无照从事玉米收购活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属于该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一项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的规定,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同时考虑到案发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问题,有悔过表现,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    取缔非法经营,     2.处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内,到农业银行开封市通许县支行营业部(帐户:通许县工商局 ,帐16-080101040003013缴纳,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拒不缴纳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通许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开封市通许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通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五日